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有關事項


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項目的目標和任務是什么?
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項目的目標是通過為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吸引和鼓勵執業醫師到農村服務,探索并逐步建立為農村衛生機構吸引、穩定人才的長效機制,推動鄉鎮衛生院人才隊伍建設,提高農村醫療服務水平。項目任務是按照“先行試點、逐步推開”的工作思路,從2007年起,用5年的時間開展鄉鎮衛生院招聘試點工作,實現每個鄉鎮衛生院都有執業醫師。
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項目的試點省份有哪些?
2007年度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慶、四川、甘肅、新疆等8個省(區、市)的貧困縣開展試點,共計招聘1000名執業醫師。鼓勵東部省份自行試點。在不斷總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逐步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其他省(區、市)。2008年-2011年招聘人數和試點地區,每年根據各地申請及鄉鎮衛生院人員結構等情況另行確定。
開展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試點項目的鄉鎮衛生院應滿足什么條件?
開展試點工作的鄉鎮衛生院應滿足以下條件:
1.為試點省(區、市)貧困地區的鄉鎮衛生院;
2.無執業醫師;
3.有空余人員編制。
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項目如何進行組織管理?
1.中央宏觀指導,地方負責招聘工作的實施。衛生部、財政部研究制定指導意見和相關標準規范,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安排中央財政補助經費。省級衛生、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方案和辦法,組織實施招聘工作。
2.衛生部成立全國“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試點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試點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指導意見、相關政策并進行指導檢查,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3.各試點省(區、市)衛生、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密切配合,落實好各項政策措施。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切實做好執業醫師招聘、崗前培訓、跟蹤服務和評估考核等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要結合地方財力,統籌安排有關經費并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嚴格加強資金管理。
4.各試點省(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省級試點工作辦公室,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招聘工作目標和范圍,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包括明確招聘工作組織形式,設定工作目標,確定實施范圍,制定招聘方案,組織統一招聘工作,監督指導和制訂落實地方配套政策,加強招聘工作的管理、監督和協調,保證招聘效果。
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項目的人員招聘指標怎么確定?
招聘指標由各省級試點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研究確定本省(區、市)的招聘崗位和數量,并上報全國試點工作辦公室。全國試點工作辦公室根據各省級試點工作辦公室上報的符合招聘條件的鄉鎮衛生院數量、崗位需求情況和年度招聘計劃,確定各試點省(區、市)招聘執業醫師的計劃指標。
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項目的人員招聘程序和方式是什么?
招聘工作由省級試點工作辦公室負責,按下列程序進行:
1.公布需求;2.自愿報名;3.資格審查;4.考試考核;5.體檢;6.簽訂合同;7.崗前培訓;8.注冊上崗。
各省級試點工作辦公室應根據本地情況制訂考試或考核等招聘選拔辦法,對選拔組織形式、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等提出具體要求。招聘可采取組織專場招聘會、網上招聘會等多種方式進行。
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項目的招聘對象和條件是什么?
1.必須具有執業醫師資格;
2.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愿意為農村衛生事業發展作貢獻的決心;
3.身體健康。
4.鄉鎮衛生院在職人員和在村級衛生機構工作的執業醫師不列入招聘范圍。
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項目對招聘人員如何管理?
省級試點工作辦公室要制訂相關管理規定,作為日常管理和考核的依據,同時要建立受聘醫師的信息庫,及時更新掌握動態信息,省級試點工作辦公室應在招聘工作完成后將受聘醫師的有關信息報送全國試點工作辦公室。招聘醫師在聘期內由縣級衛生部門對其進行跟蹤考核。對表現突出、考核優秀的,要給予表彰;對不按合同要求履行義務的,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督促改正;對經考核認定確不適合繼續在本崗位工作的,應及時按合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接收執業醫師的鄉鎮衛生院負責受聘醫師的日常管理。省級試點工作辦公室要制訂受聘醫師的考核管理辦法,并報全國試點工作辦公室備案。
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項目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1.招聘工作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受聘醫師在聘任期間,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和標準,其他津貼、補貼由試點省(區、市)根據當地同等條件鄉鎮衛生院執業醫師年收入水平統籌確定。各地要按規定將受聘醫師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待遇。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對中西部試點地區按每名受聘醫師每年2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承擔。
2.戶口和檔案管理。受聘醫師在聘任期間的戶口和檔案關系的管理,由試點省(區、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3.試點省(區、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將受聘醫師的業務培訓、繼續教育納入統一規劃,鼓勵和支持他們參加業務培訓、進修、短期學習,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受聘醫師的5年聘任期內,應優先安排其到上級醫療衛生機構進修或培訓。
4.各試點省(區、市)應根據自身情況制訂優惠政策,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受聘醫師在5年聘期結束后,繼續留在鄉鎮衛生院工作。對考核合格并自愿留在鄉鎮衛生院工作的,要負責落實工作崗位和編制,保證其享受當地編制內執業醫師同等待遇。晉升職稱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受聘醫師。
5.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接收執業醫師的鄉鎮衛生院要關心受聘醫師的工作和生活,要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為受聘醫師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建立定期聯系制度,深入了解其工作情況,協調解決其在工作和生活上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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