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09年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報名通知


2009年醫師資格考試上海考區考生報名通知
一、報名資格
(一)報名資格所依據文件(具體文件可查閱衛生部網站http://www.moh.gov.cn/中的醫政管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2、《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3、《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
4、關于印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的通知(衛醫發〔2006〕125號)
5、衛生部辦公廳關于修訂《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有關條款的通知(衛辦醫發〔2008〕64號)
6、《關于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申請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1〕248號)
7、《關于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中國臺灣 中國香港 中國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1〕249號)
8、《關于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和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港 澳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補充規定的通知》(衛醫發〔2002〕52號)
9、《關于落實<內地與中國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中國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醫療及牙醫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3〕333號)
10、《關于落實<內地與中國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和<內地與中國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中牙醫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5〕141號)
11、關于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中碩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碩士生、八年制畢業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關意見的通知(衛醫發〔2004〕17號)
12、《教育部 衛生部關于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干意見》(教高〔2002〕10號)
13、關于中國臺灣居民和獲得國外醫學學歷的中國大陸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發明電〔2007〕17號)
(二)根據《衛生部關于修改<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通知》規定,已經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應報名參加相應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實踐技能考試。
(三)根據《關于軍隊醫師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執業醫師實踐技能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軍隊醫師按照屬地原則參加上海市統一組織的實踐技能考試。
二、報名時間
網上報名時間:2009年2月20日-3月22日。
現場報考資格審核時間:2009年3月23日-4月18日(雙休日除外)。
考生通過國家醫學考試網(http://www.nmec.org.cn)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成功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本市指定的現場報考審核點進行資格審核、交費、拍照及信息確認等。
注:1、在網上試報名時間內報名者,應在正式網上報名時間內重新報名,網上試報名無效。
2、未在規定時間內到現場報考審核點進行資格審核者,網上報名無效。
三、現場報考審核手續
(一)考生向報名點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及復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干部證、護照、臺、港、澳考生來往大陸的有效證件。
2、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空白表可通過國家醫學考試網下載。)
4、第2次以上(含2次)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者,除須提供原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外,還須提供現試用單位的工作考核合格證明。
5、試用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6、《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網上報名成功后考生自行打印)。
7、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考試的,還應當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執業時間和工作考核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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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申請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試或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中國臺灣、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還需提交相應的實習申請審核表。
9、符合《關于中國臺灣居民和獲得國外醫學學歷的中國大陸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發明電〔2007〕17號)條件的人員,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學歷認證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注:考生提供上述所有證明必須保證真實合法有效,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后果自負。
(二)經現場報名審核點工作人員初步審核,凡具備報考資格的考生將被收取身份證明及畢業證書復印件、工作考核合格證明、《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其他必需材料。
(三)網上報名時考生自行上傳本人半年內免冠正面照片,在現場資格審核時,如工作人員認為須重新采集的,必須在現場重新采集考生本人照片。
(四)現場審核通過后考生進行信息確認,確認無誤后簽名(如因考生核對不仔細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負)。
考生凡不具備報考資格者而通過各種不法手段,偽造有關報名材料的,一經查實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并按《醫師資格考試違紀處理暫行規定》取消一定年限內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為考生報名舞弊提供方便或知情不報的考務工作人員將按照《醫師資格考試違紀處理暫行規定》等進行處理。
現場審核點 |
地址 |
聯系電話 |
受理類別、區縣和受理日期 |
受理時間 |
楊浦區衛生學校 |
舒蘭路51號 |
28345366
55530577 |
全市公衛類別;(3月23、24、25、26日)
臨床類:〔楊浦(3月27、30、31日)、虹口(4月1、2、3、7日)、閘北(4月8、9、10日)、寶山(4月13、14、15)、崇明(4月16、17日)〕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00-4:00(周日休息,周六主要負責遺漏考生的資格審核工作) |
長寧區衛生學校 |
云霧山路39號 |
52064705
52064707 |
全市口腔類別;(3月23、24、25、26日)
臨床類:〔長寧(3月27、30日)、徐匯(3月31、4月1、2、3日)、閔行(4月7、8日)、青浦(4月9、10日)、松江(4月13、14、15日)、金山(4月16、17日)〕 | |
黃浦區衛生學校 |
夢花街234號13樓 |
63667293 |
全市中醫類別;(3月23、24、25、26、27日)
臨床類:〔黃浦(3月30、31日)、盧灣、普陀(4月1、2、3日)、靜安(4月7、8日)、浦東新區(4月9、10日)、嘉定(4月13日)、南匯(4月14、15日)、奉賢(4月16、17日)〕 |
(五)考試費用
考生經審核符合考試報考資格者繳納考試費,其中報考執業醫師者每位收取考試費330元,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者每位收取考試費310元。
考生因自身原因不參加考試者,其繳納的考試費一律不退。但如果因實踐技能考試不合格而不能參加醫學綜合筆試者,可退還醫學綜合筆試考試費。
四、現場報考資格審核點
本市共設置現場報考資格審核點3個,各考生根據試用機構所屬區縣于3月23-4月17日到相應的報考資格審核點進行現場審核。為提高審核效率,避免考生過分集中而延長等候時間,請考生根據如下指定安排與時間到各報考資格審核點進行現場審核。
五、考試大綱和考試參考書事宜
經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批準,2009年起將使用新的醫師資格考試大綱進行命題和考試。目前各類別新考試大綱已運至上海市醫師資格考試辦公室,需要者可直接到市醫考辦購買。(地址:青海路148號,電話52286873)
根據新的考試大綱編寫的各類別考試參考書,是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唯一推薦參考用書,將在報考資格審核時,在各個資格審核點有售。
上海市醫師資格考試(考區)辦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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