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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豐臺區08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通知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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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有關事項通知

區域內各醫療機構、各相關人員:
      根據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關于2008年醫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國醫考發[2008]20號)文件精神及北京市衛生局的統一要求,北京地區2008年醫師資格考試將全部實施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為順利完成報名及考試各階段的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時間及程序
    北京地區2008年度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全部采用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相結合方式進行,具體程序如下:
    (一)網上報名(2008年3月21日至4月11日)
北京考區報名網址為北京市衛生人才網(www.bjwsrc.org)(請注意不要在其它網站報考),網上申報具體流程為注冊登錄、在線填寫申報表、上報數據、打印申報表。具體流程如下:
1、注冊登錄
請申報人訪問北京衛生人才網(www.bjwsrc.org),在首頁左側點擊“醫師資格考試網上申報”按鈕,進入網上申報系統注冊登錄界面。請申報人點擊“注冊”按鈕進行注冊(請注意不要在網站首頁左上方“新用戶注冊”處點擊進入,以免進錯系統)。
2、注冊成功后退出注冊頁面,在登錄頁面錄入已注冊的“用戶名”及“密碼”點擊“登錄”進入系統,在線填寫申報表。
3、確認填寫無誤后,可選擇上報數據進行數據上傳。考生所選行政區劃應為工作單位所在的行政區劃,在北京考區報名的港澳臺及外籍考生請選擇行政區劃為“考評中心”。
4、上傳數據后可打印《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報表》。在考試報名結束前,考生可隨時修改報名信息,修改信息后考生必須重新點擊“上報報名數據”。考生提交的《申報表》必須為最后一次修改后打印的,注意網上填寫內容與紙質《申報表》內容必須一致。
5、如在“北京市衛生人事代理系統”中錄入過基本信息的考生,可點擊“提取報名數據”提取“代理系統”與“報名系統”相同的數據。
6、務請考生在網上報名時上傳個人jpg格式小二寸藍底正面近期免冠證件照片。

(二)現場確認(2007年4月14日―25日,周六、日除外)
考生所在單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攜帶材料到豐臺區衛生局進行資格審核、交費及信息確認等工作,未在規定時間內到現場進行資格審核、交費及信息確認者,網上報名一律視為無效。具體攜帶材料如下:
1、《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授予醫師資格申請表》(申報人人事關系在用人單位的,請在該表中“工作(試用)單位”一欄加蓋用人單位公章。若申報人人事關系不在用人單位,請在該表中“工作(試用)單位”一欄,同時加蓋人事檔案所在單位人事專用章和用人單位公章)。
2、本人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官證、護照、臺、港、澳考生來往大陸的有效證件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4、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5、執業助理醫師報考醫師除攜帶以上證件,還需持《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到相應考點進行確認。
6、《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7、連續兩年考試不合格者,第三次(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除需提供原使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外,還應提交一級以上醫療機構培訓六個月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8、現場確認時間安排:
2008年4月14日-4月16日為一級醫院現場確認時間;
2008年4月17日-4月18日為二、三級醫院現場確認時間;
2007年4月21日-4月25日為其他醫療機構現場確認時間;
9、現場確認如需提交其它材料,則另行通知。請及時關注豐臺區衛生局網站首頁公告公示欄。
二、報名專業

級 別     專 業

      臨床
    中醫
執業醫師     中醫   民族醫 藏醫 蒙醫 維醫
    中西醫結合
     口腔
     公共衛生

       臨床
              中醫           
      中醫    民族醫 藏醫 蒙醫 維醫
執業助理醫師    中西醫結合
      口腔
      公共衛生

三、醫師資格考試咨詢電話:
1、北京市衛生人員考評中心電話:82082627
2、豐臺區衛生局醫政科電話:63821573
附件:
1、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2、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附件一:點擊附件下載鏈接

附件二:
          《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

 為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現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如下:
一、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6號)的有關規定。
二、報考人員應按本人試用期所從事的專業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專業的醫師資格。
三、具有臨床醫學專業學歷,試用期在醫療機構檢驗科承擔檢驗醫師工作的,可以參加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四、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已獲得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五、在《執業醫師法》頒布前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并已經轉正,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轉正證明和轉正后連續工作兩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前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并已經轉正,取得醫士職務任職資格,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醫士職務任職資格證明和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連續從事醫士業務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醫士業務工作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六、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學專業的臨床博士、碩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長學制畢業生,在學期間必須具有相當于大學本科的一年畢業實習和一年以上的臨床工作實踐,方可在畢業當年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公共衛生預防醫學碩士、博士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必須保證具有一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的經歷,方可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上述畢業生在學習期間未能滿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許在畢業當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七、醫學成人學歷教育不作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依據。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學歷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藥衛生類專科學校醫學類專業學生,畢業后取得的醫學學歷可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未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并未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其中,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置、醫學專業設置未經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的中等專業學校中醫、中西醫結合、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其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其學歷不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2006年9月1日后入學,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高等學校中醫學專業中西醫結合方向本、專科學歷的人員(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置、醫學專業設置經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的中等專業學校中醫學專業中西醫結合方向學歷的人員,只能報考中醫類別中醫學專業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人員,取得的醫學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九、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或者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工作滿五年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核合格并推薦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含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可以在取得學歷的當年報名參加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專業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含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在自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并在醫療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后,可報名參加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專業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直接申請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為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需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6號令)第六、七條的規定,方可申請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
  經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可報名參加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考試。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指定的考核機構出具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
十一、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十二、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十三、在軍隊所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應作為地方考生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駐地附近考點辦公室報名,并參加相應考試。
  在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在編人員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可參照地方報考人員按規定在地方報考。
十四、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
考生報名后未按期完成試用的,取消報名資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衛生職業高中畢業生;
  2、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
  3、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畢業證書注明為非醫學方向的;
  4、醫學專業畢業,但教學大綱和專業培養方向或學位證書證明學位是非醫學的;
  5、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6、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告的;
  7、持《專業證書》或《學業證書》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后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
十六、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其試用機構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認定。
十七、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第三次(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除需提供原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外,還應提供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培訓6個月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十八、實踐技能考試成績當年有效。
十九、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其考試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中國臺灣、中國香港、中國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按照有關文件執行。
二十一、在考生報名資格審查過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對于其它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協助確認考生畢業學校和學歷的,要予以積極配合。
二十二、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管理規定》(衛醫發[2001]127號)和《衛生部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暫行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衛醫發[2002]111號)同時廢止。

衛生部以衛醫發〔2006〕125號2006年4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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