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關于06年醫師資格考試條件說明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
二、考生應按本人試用期所從事的專業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中醫類別專業的畢業生不得報考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凡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并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二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或者參加過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中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系統學習了中醫藥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獲得臨床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并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二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或者參加過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系統學習了中醫藥基礎和中醫臨床主要課程的,可以申請參加中西醫結合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三、根據《醫師法》第四十三條,對《醫師法》第九條第二款報名資格作如下補充規定:
1、在《醫師法》頒布前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茖W歷并已經轉正,尚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醫士轉正證明和轉正后連續工作二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證明申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2、在《醫師法》頒布前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并已經轉正,取得醫士職務任職資格,但尚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醫土職務任職資格證明和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連續從事醫士業務工作五年以上或醫士從業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四、對通過醫學自學考試和廣播電視大學獲得醫學專業學歷,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除符合《醫師法》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外,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1998年6月30日前,報名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其后取得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2、2003年12月31日前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并取得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其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
3、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經自學考試或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取得的醫學專業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報名的學歷依據。
五、具有臨床醫學專業學歷,試用期在醫療機構檢驗科工作的,可以參加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六、具有醫學營養學專業學歷的,試用期滿一年,根據試用期的工作崗位可以相應報考臨床或公共衛生類別的醫師資格考試。
七、已經取得醫士職務任職資格者,通過學習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高等學校醫學??埔陨蠈W歷的,自取得相應學歷之日起,適用《醫師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醫學??茖W歷的規定。
八、具有高等學校醫學??茖W歷并參加2002年醫師考試成績合格,獲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可以參加2006年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九、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6號〉中有關規定,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或者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工作滿5年的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報中醫類別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并推薦的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報考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十、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已申請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而資格考核不合格者,仍可申請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2000年以前未申請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的,今后不再受理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申請;
十一、允許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考生報考相應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十二、已具有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師,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等專業學?;蚋叩葘W??珙悇e的醫學專業學歷者,除臨床類別醫師報考中醫類別中西醫結合醫師資格以外,應按規定重新在所跨類別的專業工作崗位上連續試用一年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十三、七年制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的臨床碩士生和八年制畢業生在學習期間有相當于大學本科的一年生產實習和一年以嚴格的臨床實踐訓練,可報考當年的醫師資格考試。
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和公共衛生預防醫學碩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已具有一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的經歷,可報考當年醫師資格考試。
十四、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符合《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可以報考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
十五、在軍隊企業所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應作為地方考生按照底地管理原則,到駐地附近考點辦公室報名,并參加報名考試。在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符合報考條件的在編人員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可比照地方考生按規定在地方報考。
十六、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
十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
1、 畢業于衛生職業高中和衛生職業中專的:
2、 護理、助產、藥學、醫學檢驗、衛生管理專業、系的畢業生;
3、 非現役軍人持軍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周期證明報考或在軍隊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4、 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證明報考的;
5、1998年7月1日以后,非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參加醫學自學考試,其后取得醫學專業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
6、1999年1月1日后入學的衛生職業中等專業學校的學生畢業后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
7、2001年1月l日以后入學的不具備醫師資格人員取得廣播電視大學醫學專業學歷后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
8、2004年1月l日以后廣播電視大學畢業并取得醫學專業學歷的不具備醫師資格人員,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
9、試用期不在醫療衛生機構、試用期不在本市醫療機構、或不能證明其試用期、度試用期在行政機關的考生;
10、考試作弊兩年內的;
11、報考類別與所學專業不符的,如“中醫專業”,包括專業寫為“中醫(中西醫結合方向)”,只能報考“中醫”不能報考“西醫”或“中西醫結合”。
十八、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其試用機構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認定。
十九、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作為特殊群體另行制定考試辦法。
二十、《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第三次(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除需提供原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證明外,尚需提供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培訓六個月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二十一、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指定的考核機構為己參加全國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合格而未通過醫師資格考試的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出具的考核證明連續兩次(兩年)有效。
二十二、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成績僅限于當年有效。
河池市衛生局
河池市2006年執業醫師考試報名所需材料
1、報名表;
2、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審核章);
3、學歷證明(畢業證原件送審、交復印件加蓋審核章);
4、照片(2張同底小2寸);
5、單位聘用證明(需經縣市區衛生局或衛生督所確認已備案的實習生);
6、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審核章);
7、執業證書(復印件加蓋審核章);
8、貼相片表(單位集體報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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