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駐點醫師管理考核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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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城鄉醫院對口支援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管發〔2009〕7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西加快醫療聯合體建設和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123號)、《自治區衛生廳 人社廳關于城市醫師晉升職稱前到基層開展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通知》(桂衛人〔2014〕25號)等精神,進一步加強駐點醫師管理工作,健全駐點醫師管理考核機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駐點醫師是指市、縣(區)級醫療機構的醫師因參加城鄉醫院對口支援、醫師晉升職稱前到基層服務、醫療聯合體建設等工作需要,到指定的縣級(不含區,下同)醫療機構、鎮衛生院連續駐點服務一定期限的醫師。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立醫療機構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冊或備案,依法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駐點醫師。
第三條 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市駐點醫師的管理考核工作;各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駐點醫師的管理考核工作;各派駐醫療機構負責本機構派駐醫師的考核工作;各駐點醫療機構負責本機構駐點醫師的考核工作。
第四條 各醫療機構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機構駐點醫師管理考核制度,加強對駐點醫師的管理考核。
第五條 駐點醫師在駐點工作期間,不負責派駐醫療機構的工作,派駐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將駐點醫師調回單位工作,如有特殊原因,派駐醫療機構的科室應提前一周向駐點醫療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派駐醫療機構和駐點醫療機構主要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暫時返回原單位工作,同時報當地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駐點醫療機構應妥善安排派駐醫師的工作和生活,應當根據工作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為駐點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條 駐點醫師駐點期間,自覺接受駐點醫療機構和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管理,遵守駐點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參加考勤、輪值班、工作和學習等。
第八條 參加城鄉醫院對口支援、晉升職稱前到基層服務的駐點醫師,不得領取駐點醫療機構發放的獎金、津貼及任何費用。
參加利益共享型醫療聯合體建設的駐點醫師,個人績效工資必須對公結算,不得私自結算。
第九條 派駐醫療機構要為駐點醫療機構提供“臉部掃描識別考勤打卡機”,供駐點醫療機構對駐點醫師日常考勤記錄,作為駐點醫師出勤考核的主要依據。如駐點醫療機構已配置有的,駐點醫師可參加駐點醫療機構的職工日常考勤管理。
第十條 駐點醫療機構須指定本單位的一臺固定電話,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派駐醫療機構抽查考核之用。固定電話號碼須報派駐醫療機構及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派駐醫療機構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抽查考核過程中,可探索使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對駐點醫師的管理考核。
第十二條 駐點醫療機構應當指定行政辦公室具體負責考勤打卡機管理,每月3日前(節假日可依次后移)將上月的原始考勤情況導出后制成電子文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派駐醫療機構、一份交駐點醫師本人、一份由駐點醫療機構保存。
第十三條 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派駐醫療機構應以電話隨訪、現場走訪、明察暗訪等方式,對駐點醫師進行不定期抽查考核,重點檢查駐點醫師在崗、考勤、開具處方、書寫病歷、手術記錄、授課培訓等情況 。
第十四條 參加城鄉醫院對口支援、晉升職稱前到基層服務的駐點醫師駐點工作持續時間以6個月為一個駐點周期,一個駐點周期內中途不得中斷,不得隨意變更,不得擅自脫崗、離崗。兩個以上的駐點周期可以連續累加。
第十五條 駐點醫師應嚴格執行請假制度,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請假的,以書面形式報駐點醫療機構主要領導簽字同意,請假單保存備案。原則上,請假時間1天以內的由駐點醫療機構審批,請假時間2天以內的由派駐醫療機構審批,請假時間3天以上不足10天的由派駐醫療機構及縣(區)衛生計生局審批,請假時間超過10天以上的報市衛生計生委審批。
第十六條 因故請假超過30天及以上的,其原駐點時間不作為連續駐點時間,需另行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駐點醫師駐點期間按以下規定記錄考勤:
(一)考勤記錄中無故遲到、早退的,每10次記缺勤1天;
(二)電話抽查超過15分鐘內無故不回復的,每次記缺勤1天;
(三)抽查定位與實際駐點工作地點不相符的,每次記缺勤1天。
第十八條 一個駐點周期內統計缺勤次數累計超過6天以上的,該駐點周期無效,需重新計算駐點時間,否則視為本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九條 醫師晉升職稱前、城鄉醫院對口支援和醫療聯合體建設考核前,需提交駐點醫師的個人考勤記錄材料,作為晉升職稱、醫師定期考核、醫療聯合體建設考核的前置條件。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提出申請,相關部門不予辦理晉升職稱申報及聘用等手續。
第二十條 駐點醫師駐點期間不遵守規定,以不正當手段獲得并提交虛假駐點工作考核材料的,從被查實的當年起,2年內不得提出申報晉升職稱評審。
第二十一條 凡駐點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派駐醫療機構不予發放駐點醫師駐點工作期間的績效工資。如已發放的,應如數退還或扣減。
第二十二條 駐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參與并為駐點醫師提供虛假駐點工作考核材料的,一經查實,將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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