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執業醫師(臨床類別)多執業范圍注冊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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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醫師執業注冊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的要求,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主要執業機構注冊在本市二級以下醫療機構中的臨床類別執業醫師。
第三條 (申請條件)
臨床類別執業醫師申請多執業范圍注冊的,其執業范圍必須與所執業的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相匹配,且經其主要執業機構同意,擬從事新的相應專業。同時還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取得注冊執業范圍以外、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高一層次的省級以上教育部門承認的學歷(學位);
(二)在本市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培訓機構,接受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系統培訓兩年或專業進修滿兩年或系統培訓和專業進修合計滿兩年并考核合格;
(三)取得臨床類別全科醫學專業中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接受本市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臨床類別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全科醫師轉崗培訓并考核合格;
(四)接受本市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同一類別兒科、精神衛生等其他專業轉崗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接受本市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同一類別原注冊執業范圍以外其他專業專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并考核合格的。
第四條 (提交材料)
臨床類別執業醫師申請多執業范圍注冊的,按照變更執業范圍注冊事項的流程操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變更執業申請審核表》;
(二)《醫師執業證書》;
(三)與擬增加的執業范圍相適應的高一層次畢業學歷(學位)或者本辦法第三條所指的相關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四)執業機構擬同意增加執業范圍的審核意見。
第五條 (受理部門)
醫師變更執業范圍注冊的,應當向核發其醫師執業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申請。
第六條 (辦理時限)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注冊手續,加注同一類別的執業范圍;對因不符合變更注冊條件不予加注的,應當自收到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其他)
醫師變更注冊時增加的執業范圍,其執業難度、倫理風險等不得高于醫師首次注冊的執業范圍,且執業范圍不得超過3個。
注冊多個執業范圍的醫師,其主要執業機構變更至本辦法適用范圍以外的醫療機構,或在本辦法適用范圍以外的醫療機構備案執業的,其執業范圍僅保留首次注冊的執業范圍(本市另有規定的加注全科、兒科、精神衛生等執業范圍的除外)。
第八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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