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醫師定期考核實施細則的通知


相關推薦:2018年各地區醫師定期考核通知匯總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衛生計生委(局)、中醫藥管理局,行政審批局,省直各醫療衛生單位:
為加強執業醫師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3號)和《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衛醫發〔2007〕6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省衛生健康委、省中醫藥管理局結合我省實際,組織制定了《河北省醫師定期考核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衛生健康委 河北省中醫藥管理局
2018年11月19日
河北省醫師定期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師執業管理,規范醫師執業行為,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醫師定期考核,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委托的機構或組織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醫師。
第四條 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己祟悇e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專長)、口腔和公共衛生。
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
第六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醫師定期考核的管理工作,下設醫師定期考核辦公室(以下簡稱“醫師定考辦”),辦公室設在省醫師協會,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水平測評的統籌安排。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醫師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縣兩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成立醫師定考辦,委托轄區內符合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者醫療衛生行業組織(以下統稱考核機構)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省直醫療衛生機構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由屬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二章 考核機構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者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可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一)設有100張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
(二)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預防、保健機構;
(三)具有健全組織機構的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
第八條 考核機構需在國家醫師定期考核信息登記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醫師定考系統”)中填寫《醫師定期考核機構信息登記表》,并上報委托其承擔考核任務的醫師定考辦,由市級醫師定考辦匯總后上報省醫師定考辦備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通過官方網站公布轄區內考核機構名單。
第九條 考核機構應承擔所在醫師定考辦委托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醫師的定期考核工作,并向委托其承擔考核任務的醫師定考辦報告考核工作情況及醫師考核結果。各級醫師定考辦對委托的考核機構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并對考核機構的考核結果進行抽查核實。
第十條 考核機構應當成立由醫療衛生管理人員和具有中級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組成的考核委員會,制定考核工作制度,確定考核工作方案,對醫師考核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
第三章 考核內容與方式
第十一條 醫師定期考核內容包括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業務水平測評。
工作成績包括醫師執業過程中,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一定階段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況。
職業道德評定包括自評和人文醫學知識考核。自評內容包括醫師執業中堅持救死扶傷,以病人為中心,以及醫德醫風、醫患關系、團結協作、依法執業狀況等;人文醫學知識考核內容包括法律法規、醫學倫理學、醫學心理學、醫患溝通、道德準則與行為規范等。
業務水平測評包括醫師掌握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應用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
第十二條 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考核機構復核。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
第十三條 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通過醫師定考系統完成;業務水平測評使用醫師定考系統隨機生成試卷,測評方式為計算機“互聯網+分散考核”模式。省醫師定期考核辦公室明確各地考核時間區間,由各地安排轄區內醫師在規定時間區間內,通過電腦或手機APP進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程序與考核時間
第十四條 醫師定期考核程序分為簡宜程序與一般程序。
第十五條 簡宜程序考核為醫師根據本人的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自評,并參加人文醫學知識考核,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簽署評定意見,報考核機構復核。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且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
(二)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且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具有副主任醫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且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醫師離退休后由原機構返聘,且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第十六條 一般程序:
(一)考核機構應當于定期考核前60日內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考核相關事宜,并通知需執行定期考核的醫師所在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醫療衛生機構通知本機構需接受考核的醫師按時、按要求參加考核。
(二)醫師在考核時間區間內通過醫師定考系統對本人的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自評,并參加人文醫學知識考核;所在機構在考核時間區間內,對醫師的自評和考核結果簽署評定意見;考核機構復核通過后,組織醫師在規定的考核時間區間內參加業務水平測評。
如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通過住院醫師或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或??漆t師試點考核,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僅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 每個考核周期的考核時間為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第二季度,補考時間為下一考核周期第一年的第四季度。醫師在每個考核周期內只有一次補考機會。
第五章 執業記錄與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醫師行為記錄制度。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醫師行為記錄作為醫師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良好行為記錄包括:
(一)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市級以上的獎勵、表彰;
(二)完成衛生支農、援外醫療、救災醫療等政府指令性任務;
(三)取得市級以上科技成果獎;
(四)其他良好行為記錄。
第二十條 不良行為記錄包括:
(一)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
(二)發生醫療事故;
(三)其他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未通過評定或測評的,即為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一)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二)擅自在主要執業機構或備案執業機構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三)跨執業類別、超執業范圍進行執業活動的;
(四)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五)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九)未按照規定執行醫院感染控制任務,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師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醫德較差的;
(十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者擾亂考核秩序的;
(十四)違反《執業醫師法》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考核機構提供參加考核醫師考核周期內的行政處罰情況。
第二十四條 考核機構應于定期考核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醫師考核結果報委托其考核的定考辦備案,同時書面通知被考核醫師及其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認定為考核不合格;醫師因不可抗力因素在考核周期內未完成考核的,由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開具證明并向考核機構申請,應在原定考核結束半年內完成考核。
第二十六條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至6個月,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醫師注冊管理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考核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考核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己藱C構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及所在醫療衛生機構。
第二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醫師電子化注冊信息系統同醫師定考系統對接,實行聯網管理,并將考核結果記入《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記錄”欄,保證醫師定考信息來源于“電子化注冊信息系統”,考核結果反饋至“電子化注冊信息系統”,完善醫師執業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考核結束后,市級醫師定考辦對轄區內醫師的考核結果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成績匯總結果、考核總結和“合格”防偽標貼申領書集中上報至省醫師定考辦備案。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條 考核機構要認真組織實施醫師定期考核工作,明確工作責任,履行工作職責,自覺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監督和指導,確??己斯ぷ黜樌_展。
第三十一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本實施細則對注冊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或者弄虛作假、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改正不到位的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考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考核機構資格。
(一)不履行考核職責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的、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員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醫師及其所在機構財物的;
(五)拒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或者抽查核實的。
第三十三條 考核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照《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四條 醫師以賄賂或欺騙手段取得考核結果的,應當取消其考核結果,并判定為該醫師考核周期內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醫師的考核還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
第三十六條 個體診所、醫務室、衛生所、門診部和村衛生室等機構醫師的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工作由醫師定考辦委托的考核機構負責并復核。
第三十七條 在考核周期內變更主要執業機構的醫師,該考核周期內考核結果有效;變更執業地點到我省執業的醫師,應當重新進行考核,每年分兩次統一安排考核,考核時間為第二季度的最后一周和第四季度的最后一周。
第三十八條 申請多機構備案醫師的考核機構為醫師主要執業機構所對應的考核機構,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由主要執業機構進行評定。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6月20日制發的《河北省醫師定期考核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最新資訊
- 成績公布!拿下臨床執業醫師證書,這些高薪職業任你挑選2024-09-16
- 2024年浙江寧波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考試圓滿完成2024-08-29
- 2024年湖北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考試圓滿完成2024-08-23
- 2024年天津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考試順利結束2024-08-23
- 2024年內蒙古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考試平穩結束2024-08-22
- 2024年北京考區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考試順利實施2024-08-22
- 拿下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證書有哪些福利和補貼2024-08-21
- 2024年浙江湖州臨床執業醫師醫學綜合筆試工作順利完成2024-08-21
- 2024年廣東深圳臨床執業醫師醫學綜合考試順利完成2024-08-21
- 2024年吉林長春臨床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學綜合考試圓滿完成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