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25-26日舉行全國醫師資格綜合筆試


2018年,邢臺市共有3752人參加全國醫師資格綜合筆試考生。其中,參加紙質考試的考生2756人,為臨床、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師承和確有專長中醫助理、鄉村全科執業助理4個類別,考場設在邢臺技師學院;參加計算機考試的考生996人,為口腔、中西醫結合2個類別,考場設在邢臺學院。
為加強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規范化標準化,嚴肅考風考紀,確保醫師資格考試的安全保密,公平公正。邢臺考點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國家醫學統一考試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辦法》《醫師資格考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醫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嚴密組織考試,嚴明考試紀律,嚴肅依法執紀。希望廣大考生嚴格按照《考生須知》《考試規則》等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應考,誠信應考。同時,真誠歡迎廣大考生和社會各界監督,舉報電話:5215886,;郵箱xtwjwkp@126.com
附1 :《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規定》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該單元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在規定之外位置就座并參加考試的;
(二)進入考室時,經提醒仍未按要求將規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試規定用筆或者紙答題,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按要求在試卷、答卷(含答題卡,下同)上正確書寫本人信息、填涂答題信息或者標記其他信息,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六)考試開始30分鐘內,經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寫本人信息的;
(七)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八)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室的;
(九)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十)在考室或者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試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十一)同一考室、同一考題兩份以上主觀題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的;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被查出攜帶記載醫學內容的材料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三)將試卷、答卷或者涉及試題的作答信息材料帶出考室的;
(四)故意損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設備、材料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在2年內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后,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工具的;
(二)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場警戒線范圍內交接或者交換試卷、答卷等考試相關材料的;
(四)拒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秩序的;
(五)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的;
(六)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的;
(七)利用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虛假材料報名的;
(八)填寫他人考試識別信息或者試卷標識信息的;
(九)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參與有組織作弊,當年考試成績無效,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一)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在考場警戒線范圍內對外進行通訊、傳遞、發送或者接收試卷內容或者答案的;
(三)散布謠言,擾亂考試環境,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考前非法獲取、持有、使用、傳播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組織作弊行為。
第十條 在校醫學生、在職教師參與有組織作弊,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其所在學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校醫學生參與有組織作弊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報考醫師資格。
醫師參與有組織作弊,已經取得醫師資格但尚未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將不予注冊;已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注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注銷其執業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并不再予以注冊。
附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百八十二條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考試作弊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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