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轉發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醫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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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財政(稅)局:
現將《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醫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粵發改價格函〔2018〕1659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醫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復函
粵發改價格函〔2018〕1659號 2018年4月12日
省衛生計生委:
《廣東省衛生計生委關于申請調整我省醫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函》(粵衛函〔2017〕238號)收悉。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中央管理的衛生計生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6〕14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重新發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稅〔2016〕105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醫師職業資格考試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考試收費包括考試費和考務費。
(一)考試費標準。實踐技能考試不區分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臨床類均為160元/人,口腔類均為260元/人,公共衛生類均為255元/人,中醫類均為185元/人;醫學綜合筆試不區分類別,執業醫師均為144元/人,執業助理醫師均為72元/人。
(二)考務費標準。根據《國家醫學考試中心關于醫師資格考試考務費標準的公告》(國醫考發〔2016〕88號)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關于調整醫師資格考試(中醫類)考務費標準的通知》(國中醫藥認證〔2017〕9號)規定,實踐技能考試不區分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臨床類、口腔類、公共衛生類和中醫類均為19元/人;醫學綜合筆試不區分類別,執業醫師均為56元/人,執業助理醫師均為28元/人。
二、對實踐技能考試不合格的考生,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組織考試的收費單位)不得向其收取醫學綜合筆試考務費和考試費。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收費,除向考生收取考試費和上繳國家考務費之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
三、考試收費屬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負責具體組織考試的衛生計生主管部門須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本單位上一年度組織考試情況,包括考試名稱、考試科目、考生人數、考試費收入、財政撥款、考試費用支出等,書面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期間如遇國家和省相關收費政策調整,按新規定執行。《廣東省物價局 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醫師注冊收費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粵價〔2000〕1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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