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解讀
近日,省衛生計生委、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中國保監會海南保監局聯合印發了《海南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對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背景情況
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是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一項重要部署。通過醫師多點執業,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平穩有序流動和科學配置,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提供醫療服務。
2010年10月,我省出臺《海南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成為第一批試點4個省市之一,多點執業的條件基本和國家要求一致,僅有約30人開展醫師多點執業。2012年5月,原省衛生廳對《海南省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內容的進行修改和補充,提出正高備案,副高和中級注冊,定向三級到二級及以下機構執業,可以有一個工作日多點執業,多點執業人數有所增加,但增加人數不多,共160余人。
在總結我省前期醫師多點執業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經過深入調研、召開座談會、省衛生計生委專題會、委務會集中討論和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借鑒國家和有關地區關于醫師多點執業的做法,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中國保監會海南保監局,起草了《辦法》并多次研究修改后印發。
二、總體要求
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應當立足我省省情,借鑒各地有益經驗,更大程度的放開醫師多點執業限制。《辦法》提出以下總體要求:一是推進醫師合理流動。通過放寬條件、簡化程序(備案),優化政策環境,鼓勵醫師到基層、邊遠地區、醫療資源稀缺市縣和其他有需求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二是規范醫師多點執業。堅持放管結合,明確相關各方權利義務,促進醫師多點執業有序規范開展。三是確保醫療質量安全。強化對醫師多點執業的監督管理,嚴格醫師崗位管理,確保醫療服務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連續性。
三、醫師多點執業的有關規定
(一)進一步降低門檻。一是專業類別。執業類別為臨床、口腔和中醫的執業醫師。二是職稱要求。在鄉鎮衛生院、農場醫院、生產隊衛生所(室)、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門診部、診所、醫務室、衛生所等基層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的,住院醫師即可(須完成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擬在上述機構類別以外的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必須具有主治醫師(含)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開展團隊多點執業的除外。三是無需第一執業地點審批,報備告知即可。
(二)進一步簡化手續。無需辦理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登記手續,只需由擬多點執業醫療機構將《海南省醫師多點執業備案信息表》報其主管衛生計生(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即可。
(三)進一步放開執業地點數限制。醫師多點執業,不限定執業地點數量,其多點執業前已執業注冊的地點為第一執業地點。
(四)是二種方式。借助互聯網+,采取“線上”和“線下”多點執業。鼓勵開展醫師多點執業的醫師充分發揮遠程醫療等互聯網技術開展多點執業,探索實施“云注冊”。
(五)實行區域注冊制。凡是符合條件的、第一執業地點為我省的醫師,可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任一醫療機構內執業。
(六)省外醫師多點執業。符合條件的、第一執業地點為海南省以外的醫師,來我省開展多點執業前,應在其擬多點執業地點的主管衛生計生(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多點執業備案,并經公示后,即可在海南省范圍內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七)優化多點執業環境。
1、支持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療執業保險,醫師個人購買的醫療執業保險適用于任一執業地點。鼓勵通過商業保險等方式提高醫務人員的醫療、養老保障水平,以及解決醫療職業傷害保障和損害賠償問題。
2、允許工作日開展多點執業。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應當支持醫師多點執業并完善內部管理,允許醫師在法定工作日每周可安排一天用于多點執業,不因醫師多點執業而影響其職稱晉升、學術地位等。
3、醫師在多點執業地點執業的,根據實際開展的情況,可作為該地點設置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等級醫院評審、技術和設備準入的人員資質評價參考依據;開展多點執業的天數可累計作為職稱晉升前的基層服務工作經歷。
4、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應當由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的當事醫療機構和醫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其他非當事醫療機構均不承擔相關的醫療損害或糾紛處理責任。
(八)鼓勵以團隊形式開展多點執業。經主管衛生計生(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衛生支農、多個醫療機構之間通過簽訂協議等形式進行技術協作或整合醫療資源組成醫療集團,或組建分院、合作辦醫單位,經所在醫療機構同意即可開展醫師團隊多點執業,不需辦理多點執業相關手續。由擬多點執業的醫療機構定期將團隊多點執業醫師的名單報送主管衛生計生(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省外醫療機構與省內醫療機構進行技術協作,其技術協作協議必須經省內醫療機構主管的衛生計生(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督
(一)人事(勞動)管理和醫療責任。醫師多點執業應與醫療機構簽訂勞務協議。醫師與執業的醫療機構在協議中應當約定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醫療責任、薪酬、相關保險等。多點執業醫師的薪酬,根據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等因素,由執業地點醫療機構與醫師協商確定。其中,醫師在第一執業地點醫療機構的工作時間和工作量未達到全職醫師要求的,不能領取全職薪酬。
(二)強化依法執業。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依法執業,遵守《執業醫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按照核定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開展診療活動,不得超執業類別、執業范圍開展執業活動。開展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診療規范,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合理轉介患者、擾亂醫療秩序、損害患者權益。
(三)相關處罰。開展多點執業工作弄虛作假的,經查實,3年內禁止該醫療機構和醫師參加各類評先、評優等評價工作。
(四)多點執業醫師、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發生違反《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法予以處理。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衛生計生(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多點執業醫師的各執業地點,并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目中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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