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學學歷外籍人員、內地醫學學歷臺港澳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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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和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港澳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補充規定的通知
衛醫發[2002]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醫(藥)管理局:
自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國務院臺辦、國務院港澳辦下發《關于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申請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1]248號)和《關于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中國臺灣、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1]249號)(以下均簡稱《通知》)以來,各地根據兩個《通知》規定,陸續開展了這部分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準備工作。由于情況復雜,各地在執行中遇到了一些政策性的問題。經研究,現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在中國不同高等院校接受不同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可以向其取得醫學專業最后學歷的高等院校提出實習申請。
二、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在醫療機構內一年期限的實習內容應與我國內地居民在該機構實習的內容和要求一致。
三、對于不能接受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實習的高等院校附屬醫院,報經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批準后,方可由該院校將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安排至可提供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實習的中國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其他高等院校附屬醫院實習。
四、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考試報名收費標準與國內當地考生執行同一收費標準;臨床實習收費標準可參照1997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國家計劃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于對外開辦中醫進修教育收費標準的通知》(國中醫藥教[1997]22號)中的有關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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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和方式,與我國內地考生相同。
六、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醫師資格考試的政策咨詢部門為衛生部,考務技術咨詢部門為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其中,涉及中醫考試的政策和技術咨詢部門分別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
外籍人員和臺港澳居民醫師資格考試工作的政策性很強,情況復雜,涉及面廣。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對考試的有關政策要加強宣傳,切實做好考試的組織管理,嚴格執法,嚴格把關,認真按照有關規定和工作程序對這部分人員的實習申請資格和考試報名資格進行審核;對接受實習的醫療機構要提出要求,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實習質最。在實施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衛 生 部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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