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修訂說明
為指導各地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審核工作,嚴格醫師資格準入,不斷提高醫師隊伍素質,國家衛生計生委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醫考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在《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年版)》(以下簡稱《規定(2006版)》)基礎上,起草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年版)》(以下簡稱《規定(2014版)》)。環球網校分享“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修訂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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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修訂說明
為指導各地做好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審核工作,嚴格醫師資格準入,不斷提高醫師隊伍素質,國家衛生計生委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醫考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有關規定,在《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年版)》(以下簡稱《規定(2006版)》)基礎上,起草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年版)》(以下簡稱《規定(2014版)》),現將有關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過程
《規定(2006版)》印發執行后,原衛生部醫政司于2008年印發《關于修訂〈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有關條款的通知》,對《規定(2006版)》進行了修訂。隨后在實際工作中,發現《規定(2006版)》和2008年修訂的內容不能完全指導各地復雜的報名資格審核工作。鑒于此,原衛生部醫考辦分別在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召開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審核工作會議,搜集各地情況,指導報名資格審核工作。原衛生部醫考辦于2011年末起開始修訂《規定(2006版)》(含2008年修訂內容),并形成了2012年版,后因與教育部門對2012年版修訂內容的部分學歷審核內容存在一定分歧,未能形成文件印發執行。
2014年1月17日,醫考辦在匯集《規定(2006版)》、2008年修訂內容的基礎上,經征求有關衛生計生和教育方面老師意見基礎上,召集國家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局、科教司和法制司,教育部高教司、研究生司和職成司以及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總后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師資格認證中心,召開《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修訂會,審議報名資格規定文件。會后形成修訂稿。并立即征求上述單位和各考區意見。
2014年2月17日,醫考辦在匯總以上相關單位和考區意見的基礎上,邀請上述單位和7個考生規模較大的考區代表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修訂稿)》審訂會,會上各單位代表對報名資格規定達成了統一意見。醫考辦會后整理清稿后再次請相關單位對清稿件進行確認,形成《規定(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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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具體內容
(一)《規定(2014版)》,對《規定(2006版)》的22條內容進行梳理歸類后為9條。《規定(2014版)》對試用機構、試用期考核證明、報名有效身份證件、報考類別和學歷審核進行具體界定,增加了可操作性。《規定(2014版)》相對于《規定(2006版)》,內容更加完善,分類更加合理,條理更加清晰。
(二)《規定(2014版)》的核心內容是學歷審核。將《規定(2006版)》中散在各條目中的學歷審核內容按照不同學歷層次以及不同類型劃分歸并成一章,按研究生、本科、高職(專科)、中職等不同學歷層次分別表述,并將成人教育、西醫學習中醫、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國外學歷在學歷審核這一章分別單獨列款陳述。學歷審核內容全部經過教育部相關司局審核。
(三)《規定(2014版)》將《醫師資格考試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證明》修改為《醫師資格考試試用期考核證明》。同時根據報名資格審核工作的需要,增加《執業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執業期考核證明》和《應屆醫學專業畢業生醫師資格考試報考承諾書》。
(四)《規定(2014版)》較《規定(2006年版)具體修改情況如下:
1.《規定(2014版)》第一條對應《規定(2006年版)第一條,明確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2.《規定(2014版)》第二條對應《規定(2006年版)第十六條,對試用機構作出了限定。
3.《規定(2014版)》第三條綜合了《規定(2006年版)第三、六、十、十四、十五、十七條內容。因應屆畢業生報名時試用期都未滿一年,文件中明確應屆畢業生需在醫學綜合筆試前提交試用期滿一年并考核合格證明;考慮考生報名之前可能在多個單位試用,文件中明確試用期在與報考類別相一致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試用累加滿一年。同時規定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
4.《規定(2014版)》第四條為新增內容。對報名有效身份證件進行了界定。
《規定(2014版)》第五條第一、二款對應〈關于修訂《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有關條款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的第二部分內容為新增內容,鼓勵臨床專業人員報考公共衛生類別醫師;第三款對應《規定(2006版)》第十一條;第四款對應《規定(2006版)》第十二條,并將原來規定的報考臨床類別修改為與試用崗位相對應的類別。
6.《規定(2014版)》第六條概述部分明確了考生學歷審核的有效證明。同時延續了《規定(2006版)》第十五條關于基礎醫學類、法醫學類、護理學類、輔助醫療類、醫學技術類等相關醫學類和藥學類、醫學管理類畢業生不得報考的規定。
(1)《規定(2014版)》第六條第(一)款對應《規定(2006版)》第六條。第1部分增加了研究生和長學制學生在學期間符合條件允許報考的規定。第2部分明確了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可以作為報考依據以及提交學歷學位證明的時間點(當年綜合筆試前)。第3部分回應2012年“科碩門”事件,明確了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依據。第4部分明確了臨床醫學(護理學)學術學位研究生學歷,或臨床醫學(護理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不作為報考依據。
(2)《規定(2014版)》第六條第(二)款第1至4部分分別對臨床、口腔、公衛和中醫類別本科學歷報考相應類別加以明確。第5部分對應《規定(2006版)》第十五條第3、4款,新規定明確了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學、本科學歷加注專業方向的,不作為報考的學歷依據。第6部分明確了2015年9月1日以后專升本的,專業必須相同方可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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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規定(2014版)》第六條第(三)款綜合了《規定(2006版)》第八條中對專科學歷的報考規定,并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第1部分規定了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學的,必須是臨床醫學類專業方可報考,在此時間點之前的,醫學類專業即可報考。第2部分對初中起點5年制專科學歷可以報考的條件限定為2013年12月31日前入學。第3部分對中西醫結合專業專科學歷可以報考的條件限定為2008年12月31日前入學。第4部分明確了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學、專科學歷加注專業方向的,不作為報考的學歷依據。
(4)《規定(2014版)》第六條第(四)款綜合了《規定(2006版)》第八條、第十五條中對中專學歷的報考規定,并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第1部分規定了2010年9月1日后入學的農村醫學專業中職學歷可以報考。第2部分明確了2000-2010年間入學的衛生保健專業中職學歷可以報考。以上兩部分人群均限定執業地點。第3部分規定了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部分專業中職學歷不得報考。第4部分規定了2007年1月1日后入學的中西醫結合專業中職學歷不得報考。第5部分對中醫、民族醫中職學歷報考做出了規定。第6和第7部分延續了《規定(2006版)》第十五條衛生職業高中和衛生職工中等專業學校學歷不得報考的規定。
(5)《規定(2014版)》第六條第(五)款綜合了《規定(2006版)》第七條、第九條中對成人教育學歷的報考規定,并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第1部分規定了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生,除已有執業助理資格升執業級的,其他情形不得報考。第2部分規定了2001年9月1日后入學的成人中專畢業生不得報考。
(6)《規定(2014版)》第六條第(六)款對應《規定(2006版)》第四條中西醫學習中醫人員的報考條件作出了規定。
(7)《規定(2014版)》第六條第(七)款綜合了《規定(2006版)》第九條、第十條中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報考規定,簡化了描述。
(8)《規定(2014版)》第六條第(八)款根據2007年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關于中國臺灣居民和獲得國外醫學學歷的中國大陸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內容,對中國大陸居民持國外學歷的報考條件作出了需學歷認證的規定。
7.《規定(2014版)》第七條對應《規定(2006版)》第二十條,對港澳臺和外籍人員報考作出了規定。
8.《規定(2014版)》第八條延續《規定(2006版)》第十九條,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不得報考。
9.《規定(2014版)》第九條為通則,明確了本規定的生效日期。
三、其他說明
《規定(2014版)》綜合了各方面的意見,對近年來各地出現的與報名資格有關的共性問題基本上都進行了明確、做出了規定。但由于全國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尤其是過去幾十年來各地在醫學教育辦學政策執行方面多有不同,甚至有違規辦學的情況,本規定不能全部囊括。針對這些特殊情況,考慮社會穩定,經溝通教育部相關司局同意,本規定未能規范的具體情況,由各地的衛生計生和教育部門向國家衛生計生和教育部門書面申請,個案個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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