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試行辦法通知|廣西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規定


【摘要】《廣西壯族自治區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試行辦法》已于2015年7月31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第3次委務會審議通過,下面環球網校醫學考試網整理廣西壯族自治區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試行辦法通知|廣西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辦法規定詳細內容如下,并提醒大家認真遵照執行。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
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衛生計生委,委直屬各有關單位,各高校附屬醫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試行辦法》已于2015年7月31日經我委第3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5年8月11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醫師多點執業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自治區醫師多點執業行為,促進醫師合理有序流動,方便群眾看病就醫,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和正常醫療工作秩序,保障醫療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推進和規范醫師多點執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衛醫發〔2014〕86號)精神及相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多點執業是指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效注冊醫師按規定辦理多點執業注冊手續后,到其已注冊的第一執業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多點執業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
第一執業醫療機構是指辦理多點執業注冊手續前有效《醫師執業證書》上登記的執業地點。
第三條 下列情形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醫師多點執業:
執行政府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令性任務,參加對口支援、進修、慈善或公益性巡回醫療、義診、突發事件或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參與重大傳染病疫情醫療救治或實施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在實行一體化管理的縣級及以下醫療機構間執業,在同一法定代表人的醫療機構間執業,在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簽訂幫扶、托管或技術合作協議、建立醫療集團或醫療聯合體的醫療機構間執業;醫療機構責任醫師進家庭提供醫療服務等。
醫師外出會診按照《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衛生部第42號令)等有關規定執行。
醫師從事上述情形的執業活動,不需辦理多點執業注冊手續,由所在醫療機構批準。
第四條 醫師多點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較其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的級別低或同一級別。
第五條 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應當由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的當事醫療機構和醫師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其他非當事醫療機構均不承擔相關的醫療損害或糾紛處理責任。支持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購買醫療責任保險等醫療執業保險,醫師個人購買的醫療執業保險適用于其任一執業地點。
第六條 多點執業的醫師應當與其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簽訂醫師多點執業勞務協議,約定執業期限、時間安排、工作任務、醫療責任、薪酬、相關保險等,并明確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時,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及解決方法等。
第七條 醫師多點執業實行注冊管理。符合規定條件的醫師可向其第一執業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多點執業注冊。
除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未辦理多點執業注冊的醫師不得從事多點執業活動。
第八條 多點執業醫師不作為其第一執業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人員統計及其診療科目設置和技術準入等的人員資質依據。
第九條 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注冊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業注冊在本自治區范圍內醫療機構的臨床、口腔或中醫類別(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
(二)具有與執業注冊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相應的中級及以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以下簡稱“職稱”),并從事同一專業工作滿5年。
申請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多點執業的,可放寬到初級職稱執業醫師;申請到村衛生室多點執業的,可放寬到初級職稱執業助理醫師。
(三)身體健康,在第一執業醫療機構能完成本職工作任務,能勝任多點執業工作。
(四)按規定完成醫師定期考核,最近連續兩個周期的定期考核無不合格記錄。
(五)不擔任公立醫院(含婦幼保健院)院級領導職務。
(六)醫師多點執業的執業類別和執業范圍應當與其第一執業醫療機構注冊的一致,并在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的執業許可證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內。執業范圍涉及的二級診療科目專業和其他從業資質應當符合規定要求。
符合注冊全科醫學專業條件但在第一執業醫療機構未注冊全科醫學專業執業范圍的臨床類別醫師,申請到設立并登記有全科醫療科診療科目的基層醫療機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多點執業的,可增加注冊全科醫學專業。申請到村衛生室多點執業的臨床類別醫師,可增加注冊預防保健專業或一般醫療服務專業。增加注冊的前述專業只作為其相應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的執業范圍,不作為其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的執業范圍。
第十條 醫師申請多點執業注冊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一式二份;
(二)申請人與其擬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簽訂的醫師多點執業勞務協議;
(三)申請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四)申請人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申請人醫師執業證書原件;
(六)申請人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符合放寬職稱條件的除外);
(七)申請人最近連續兩個周期完成定期考核的合格證明復印件(醫師執業證書內有記錄的除外);
(八)申請人擬多點執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增加注冊全科醫學專業執業范圍的,還需提供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全科醫師崗位培訓合格證明、全科醫師轉崗培訓合格證明或全科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明,或取得的全科醫學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十一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受理醫師多點執業注冊申請材料后,應當限時辦結,對符合條件的準予辦理,對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
辦理時使用醫師聯網注冊管理信息系統驗證申請人的醫師執業資格信息,并進行醫師多點執業注冊操作,在醫師執業證書的變更注冊記錄欄中記錄增加注冊執業地點(多點執業醫療機構名稱)、執業范圍等信息,并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 多點執業醫師變更注冊第一執業地點、執業類別或執業范圍的,原多點執業注冊自動失效,注冊主管部門同時注銷其原多點執業注冊。
第十三條 醫師在按規定辦理多點執業注冊,并向其第一執業醫療機構履行知情報備手續后,方可開展多點執業活動。多點執業醫師應當保證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的工作時間,認真完成本職工作,自覺遵守人事勞動紀律,不得擅自離崗進行多點執業,不得因多點執業影響正常醫療工作。合理安排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的執業時間,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在特殊情況下,如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醫療救治、完成對口支援工作任務等,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服從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的工作安排。
多點執業醫師應當接受每一個執業地點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所在執業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多點執業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多點執業注冊自動失效,應當立即停止多點執業活動。
(一) 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 受到暫停執業活動處罰的;
(三) 因定期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接受培訓期間;
(四) 被吊銷或注銷醫師執業證書的;
(五) 發生醫療損害或糾紛,承擔主要責任的;
(六) 受到行政處分的;
(七) 其他不宜繼續多點執業的情形。
醫師有上述情形之一仍然開展多點執業活動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醫師辦理多點執業注冊后有《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和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第(一)、(二)、(四)、(五)、(六)、(七)項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第一執業醫療機構應當在30日報告注冊主管部門,辦理注銷其多點執業注冊手續(連同第一執業地點注銷的收回其醫師執業證書),并在門戶網站公告。
第十六條 多點執業醫師的第一執業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多點執業醫師管理制度,加強對多點執業醫師的管理。
第十七條 醫師的多點執業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多點執業醫師的執業管理,提供相應的診療條件,合理安排診療時間,防止醫療糾紛、事故的發生。不得將多點執業醫師的交通、住宿等費用納入醫療收費,或通過其他方式轉嫁給患者而增加患者經濟負擔。
第十八條 各級醫療機構應當在加強對本單位醫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的同時,支持符合條件的醫師依法多點執業。各相關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多點執業醫師的醫德考評工作,并將考評結果及時通報該醫師的第一執業醫療機構。多點執業醫師的第一執業醫療機構在對其進行定期考核時,應當綜合其多點執業醫療機構的醫德考評意見。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師多點執業的監管和指導,做好醫師多點執業政策宣傳,積極引導符合多點執業條件的醫師到基層、邊遠地區和醫療資源稀缺地區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鼓勵公立醫療機構的醫師依法到非公立醫療機構多點執業。
第二十條 醫師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等情形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查處,作出行政處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其違法行為及處理情況等書面通報其第一執業醫療機構及其執業登記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并在門戶網站公告。第一執業地點為公立醫療機構的醫師,在多點執業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紀情形的,由當事醫療機構通報其第一執業醫療機構,由其第一執業醫療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進行處分。多點執業醫師在執業過程中發生違反醫療機構內部規定情形的,由當事醫療機構依據本醫療機構相關規定、合同或協議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采供血機構、強制隔離戒毒機構可參照本辦法施行醫師多點執業。
第二十二條 鄉村醫生、廣西個體醫師、駐桂部隊(含武警)醫療機構及其醫師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自治區衛生廳關于醫師多點執業有關問題的通知》(桂衛醫〔2012〕79號)同時廢止。在本辦法印發前已辦理醫師多點執業手續的,在有效期內可繼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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