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臨床助理醫師考試用書內容變動-衛生法規
更新時間:2019-12-09 11:12:51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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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臨床助理醫師考試用書正式公布,跟2019年相比有較大改動,為方便考生了解各科目考試指導用書內容變動的具體情況,本文整理分享“2020年臨床助理醫師考試用書內容變動-衛生法規”內容如下,希望對你的備考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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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臨床助理醫師《衛生法規》考試用書在內容上有較大的變動,具體變化如下,提醒備考的同學們注意教材變化,以免發生復習偏差。
頁碼(2020) | 2019年 | 2020年 | |
202 |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中: 新增:“為了加強疫苗管理,保證疫苗質量和供應,規范預防接種,促進疫苗行業發展,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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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新增“第十四節 醫療糾紛預防和出來條例”整節內容 | ||
242 | 新增:“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藥品管理發》進行了第二次修訂,自2019年12月1日起實行。” | ||
242 | 《藥品管理法》有總則、藥品生產企業管理、藥品經營企業管理、醫療機構的藥劑管理、藥品管理、藥品包裝的管理、藥品價格和廣告的管理、藥品監督、法律責任、附則10章,共104條。 | 數據變動:“附責12章,共155條” | |
243 | 禁止生產、銷售假藥 《藥品管理法》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制)、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①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 新增:③變質的藥品;④藥品所表明的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 |
243 | (二)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管理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①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③超過有效期的;④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⑤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
修改為:(二)禁止生產、銷售劣藥 《藥品管理法》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制)、銷售、使用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為劣藥:①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②被污染的藥品;③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④未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⑤超過有效期的;⑥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⑦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假藥、劣藥的,按照銷售假藥、零售劣藥的規定處罰;清潔嚴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還應當吊銷執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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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并通知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營業執照,并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 | |
243 |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執業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藥品管理法》規定,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對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吊銷其執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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