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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教師資格考試注意事項!

更新時間:2017-10-30 09:26:52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44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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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小編為大家整理2017下半年教師資格考試注意事項,希望大家考前有所注意。  一、科目與時間  二、考生守則  1 考生須攜帶本人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兩證缺一不可。如準考證上

  【摘要】小編為大家整理2017下半年教師資格考試注意事項,希望大家考前有所注意。

  一、科目與時間

  二、考生守則

  1.考生須攜帶本人“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兩證”缺一不可。如“準考證”上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信息與“居民身份證”上不一致,不得參加考試。入場前須自覺接受監考員核驗和安檢。

  2.考生應在開考前30分鐘到達考點,在考前20分鐘進入指定考場,按照監考員指令順序入場。開考后遲到15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

  3.考生入場后,須按指定座位就座,將“準考證”和“居民身份證”放在桌子右上角以便核驗。考生入場至考試結束,未經監考員允許一律不得擅自離開座位和考場。

  4.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考試文具進入考場(如2B鉛筆、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等)。嚴禁攜帶書籍、資料、包等物品,以及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如手機等),如有違反,將按照作弊處理。(考場內不設置物品存放處。)

  5.考生須在答題卡各題目規定的答題區域內作答,錯答區域或者超出規定區域的作答內容無效。如遇試卷分發錯誤、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應及時要求更換,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6.考試結束前30分鐘方可交卷離開考場,出場后不得重返考場。

  7.考生應誠信參加考試,并自覺服從監考員及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8.考生如有違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如情節嚴重、觸犯刑法,將報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9.試卷和答題卡在該科考試結束鈴響前仍屬國家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在考場內拍攝上傳或將試卷、答題卡傳出考場,違者將嚴肅追究責任。

  10.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止答題,從上到下依次排好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待監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離場時不準帶走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否則按違規處理。

  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摘要)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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