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教師資格證語文基礎知識:重點文言虛詞


【摘要】距離2015年下半年教師資格證統考時間還有一個多月,作為今年的教師資格考生,你準備的怎么樣了?本文為“2015年教師資格證語文基礎知識:重點文言虛詞”,為備考的你量身準備,希望對你有一定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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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文言虛詞(一)】
1.而
(1)用作連詞。可連接詞、短語和分句,表示多種關系。
①表示并列關系。一般不譯,有時可譯為“又”。如:蟹六跪而二螯。
②表示遞進關系。可譯為“并且”或“而且”。如:君子博學而日參省乎己。
③表示承接關系。可譯為“就”“接著”,或不譯。如:余方心動欲還,而大聲發于水上。
④表示轉折關系。可譯為“但是”“卻”。如:青,取之于藍,而青于藍。
⑤表示假設關系。可譯為“如果”“假如”。如:諸君而有意,瞻予馬首可也。
⑥表示修飾關系,即連接狀語。可不譯。如:吾恂恂而起。
(2)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一般作定語,譯為“你的”;偶爾也作主語,譯為“你”。如:而翁長銓,遷我京職,則汝朝夕侍母。
(3)復音虛詞“而已”,放在句末,表示限制的語氣助詞,相當于“罷了”。如: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撫尺而已。
2.何
(1)用作疑問代詞。
①單獨作謂語,問原因,后面常有語氣助詞“哉”“也”,可譯為“為什么”“什么原因”。如:何者?嚴大國之威以修敬也。
②作賓語,主要代處所和事物,可譯為“哪里”“什么”。譯時,“何”要后置。如:豫州今欲何至?
③作定語,可譯為“什么”“哪”。如:然則何時而樂耶?
(2)用作副詞。
①用在句首或動詞前,常表示反問,可譯為“為什么”“怎么”。如:何不按兵束甲,北面而事之?
②用在形容詞前,表示程度深,可譯為“怎么”“多么”“怎么這樣”。如:至于誓天斷發,泣下沾襟,何其衰也!
(3)復音虛詞,“何如”“何以”。
“何如”常用于疑問句中,表疑問或詰問,相當于“怎么樣”或“什么樣”。如:樊噲曰:“今日之事何如?”
“何以”即“以何”,介賓短語,用于疑問句中作狀語,根據“以”的不同用法,分別相當于“拿什么”“憑什么”等。如:榮祿遇足下素厚,足下何以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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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乎
(1)用作語氣助詞。
①表疑問語氣。可譯為“嗎”“呢”。如:欲安所歸乎?
②表測度語氣,可譯為“吧”。如:王之好樂甚,則齊其庶幾乎。
③用于感嘆句,可譯為“啊”“呀”等。如:嗚呼!熟知賦斂之毒有甚是蛇者乎!
④用在句中的停頓處。如:胡為乎遑遑何之?
(2)用作介詞。
相當于“于”。如:生乎吾前……
此外,可作詞尾。如: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
4.乃
(1)用作副詞。表示前后兩事在情理上的順承或時間上的緊接,可譯為“就”“這才”等;也可表示前后兩事在情理上是逆轉相背的,可譯為“卻”“竟(然)”“反而”“才”等;還可表示對事物范圍的一種限制,可譯為“才”“僅”等。如:項王乃復引兵而東,至東城,乃有二十八騎。
(2)用作代詞。只用作第二人稱,常作定語,譯為“你的”;也作主語,譯為“你”。不能作賓語。如:王師北定中原日,家祭無忘告乃翁。
(3)用在判斷句中,起確認作用,可譯為“是”“就是”等。如:若事之不濟,此乃天也。
“乃”有時還作連詞用,釋為“若夫”“至于”“如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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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①第三人稱代詞。可代人、代事物,有在名詞之前,作領屬性定語,可譯為“他的”,“它的”(包括復數)。如:臣從其計,大王亦幸赦臣。
②第三人稱代詞。一般代人,用在動詞或形容詞之前,作主謂短語中的小主語(整個主謂短語,在句中作主語或賓語修飾語)應譯為“他”“它”不能加“的”。如:秦王恐其破壁。(“其破壁”作賓語。)
③活用為第一人稱。可用作定語或小主語,視句意譯為“我的”或“我(自己)”。如:今肅迎操,操當以肅還付鄉黨,品其名位,猶不失下曹從事。
④指示代詞,表遠指。可譯為“那”“那個”“那些”“那里”。如:則或咎其欲出者。
⑤指示代詞,表示“其中的”,后面多為數詞。如:于亂石間擇其一二扣之。
(2)用作副詞。放在句首或句中,表示測度、反詰、婉商、期望等語氣,常和放在句末的語氣助詞配合,視情況可譯為“大概”“難道”“還是”“可要”等,或省去。如:其皆出于此乎?(表測度。)
(3)用作連詞。作連詞用時,通常放在句首,或表假設,可譯為“如果”;或表選擇,可譯為“還是”。如:其業有不精,德有不成者,非天質之卑,則心不若余之專耳,豈他人之故哉?(表假設。)
6.且
(1)用作連詞。
①表示遞進關系、并列關系。如:彼所將中國人不過十五六萬,且已久疲……
②有時相當于“尚且”,先讓步,后推進一層。如:臣死且不避,卮酒安足辭!
(2)用作副詞。
相當于“將”“將要”“暫且”“姑且”。如:不出,火且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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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文言虛詞(二)】
1.若
(1)用作代詞。
①表對稱,相當于“你”“你們”;作定語時則譯為“你的”。如:若毒之乎?(你)
②表近指,相當于“這”“這樣”“如此”。如:南宮適出,子曰:“君子哉若人!”
(2)用作連詞。
①表假設,相當于“如果”“假設”等。如: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
②表選擇,相當于“或”“或者”。如:以萬人若一郡降者,封萬戶。
“若”和“夫”“至”結合,組成“若夫”“至若”,放在一段或另一層意思的開頭,表示他轉。如:若夫霪雨霏霏……至若春和景明……
2.所
(1)用作助詞。
經常放在動詞前,同動詞結合,組成“所”字結構。“所”字結構是名詞性短語,表示“所……的人”“所……的事物”“所……的情況”等。如:于眾人廣坐之中,不宜有所過,今公子故過之。
“所”和動詞結合,后面再有名詞性結構,則所字結構起定語的作用。如:夜則以兵圍所寓舍。
(2)在有些句子中,“為”和“所”呼應,組成“為……所……”的格式,表示被動。如:賈家莊幾為巡徼所陵迫死。
(3)復音虛詞“所以”。“所”和“以”連用,文言中也常見。用法主要有兩種:一種表示原因如:親賢臣,遠小人,此先漢所以興隆也;親小人,遠賢臣,此后漢所以傾頹也。一種表示手段和目的,相當于“用來……的方法”,“是用來……的”。如: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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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為
“為”在文言中經常用作動詞和介詞,也可以用作助詞。用作動詞,意思是“做”。還可作判斷詞“是”用。這些都屬于實詞范圍。下文介紹作虛詞用的幾種用法。
(1)用作介詞。除表被動外,一般讀去聲。
①表示動作、行為的對象。可譯為“向”“對”等。如:此中人語云:“不足為外人道也。”
②表示動作、行為的替代。可譯為“替”“給”等。如:當橫行天下,為漢家除殘去穢……
③表示動作、行為的時間。可譯為“當”“等到”等。如:為其來也,臣請縛一人過王而行。
④表示動作、行為的目的。可譯為“為著”“為了”。如: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
⑤表示動作、行為的原因。可譯為“因為”“由于”。如:吾見其難為,怵然為戒,視為止,行為遲。
⑥表示被動關系。讀陽平聲,可譯為“被”。“為”所引進的是動作行為的主動者;有時亦可不出現主動者;有時跟“所”結合,構成“為所”或“為……所”。如:有決瀆于殷周之世者,必為湯武笑矣。
(2)用作助詞。讀陽平聲,放在疑問句之末,表示詰問,前面有疑問代詞跟它呼應。可譯為“呢”。如:如今人方為刀俎……何辭為?
4.焉
(1)語氣助詞。常用在句末,一般可不譯出。如:于是余有嘆焉。
(2)有時用于反詰語氣,可譯為“呢”。如:萬鐘于我何加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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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也
語氣助詞。經常用在句末,表示各種語氣。
(1)表示判斷語氣的,如:死生,晝夜事也。
(2)表示肯定語氣的,如:昔人云:“將以有為也。”
(3)表示疑問語氣的,如:吾王庶幾無疾病與,何以能鼓樂也?
(4)表示感嘆語氣的,如:君美甚,徐公何能及君也!
“也”表示疑問語氣和感嘆語氣,句中一般要用疑問代詞。
(5)用在句中,表示停頓,以舒緩語氣。如:當余之從師也,負篋曳屣,行深山巨谷中……
6.以
(1)用作介詞。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表示動作、行為所用或所憑借的工具、方法及其他,可視情況譯為“用”“拿”“憑借”“依據”“按照”“用(憑)什么身份”等。如:愿以十五城請易璧。
②起提賓作用,可譯為“把”。如:秦亦不以城予趙,趙亦終不予秦璧。
③表示動作、行為產生的原因,可譯為“因”“由于”。如:且以一璧之故逆強秦之歡,不可。
④引進動作、行為發生的時間和處所,用法同“于”,可譯為“在”“從”。如:余以乾隆三十九年十二月,自京師乘風雪,……至于泰安。
⑤表示動作、行為的對象,用法同“與”,可譯為“和”“跟”;有時可譯為“率領”“帶領”。如:天下有變,王割漢中以楚和。
(2)用作連詞。用法和“而”有較多的相同點,只是不能用于轉折關系。
①表示并列或遞進關系,常用來連接動詞、形容詞(包括以動詞、形容詞為中心的短語),可譯為“而”“又”“而且”“并且”等,或者省去。如:夫夷以近,則游者眾……
②表示承接關系,“以”前的動作行為,往往是后一動作行為的手段或方式。可譯為“而”或省去。如:余與四人擁火以入……
③表示目的關系,“以”后的動作行為,往往是前一動作行為的目的或結果。可譯“而”“來”“用來”“以致”等。如:作《師說》以貽之。
④表示因果關系,常用在表原因的分句前,可譯為“因為”。如:諸侯以公子賢,多客,不敢加兵謀魏十余年。
⑤表示修飾關系,連接狀語和中心語,可譯為“而”,或省去。如:木欣欣以向榮,泉涓涓而始流。
(3)復音虛詞“以是”“是以”,相當“因此”,引出事理發展或推斷的結果。如:以是人多以書假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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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文言虛詞(三)】
1.因
(1)用作介詞。介紹動作、行為發生的原因、依據、方式,可分別譯為“因為”“由于”“趁著”“憑借”“經過”“通過”。如:因賓客至藺相如門謝罪……
(2)用作連詞。表示順接上文,可譯為“于是”“便”。如:因拔刀斫前奏案……
2.于
“于”是介詞,總是跟名詞、代詞或短語結合,構成介賓短語去修飾動詞、形容詞,表示多種組合關系。
(1)引進動作的時間、處所、范圍、對象、方面、原因等,視情況可譯為“在”“在……方面”“在……中”“向”“到”“自”“從”“跟”“同”“對”“對于”“給”“由于”等。如:得復見將軍于(在)此。
(2)放在形容詞之后,表示比較,一般可譯為“比”,有時可譯為“勝過”。如:冰,水為之,而寒于水。
有時則只是表示對象的性質和狀態,可不譯。如:非常之謀難于猝發……
(3)放在動詞之后,引進行為的主動者,可譯為“被”,有時動詞前還有“見”“受”等字和它相應。如:或脫身以逃,不能容于遠近……
(4)復音虛詞“于是”,用法與現代漢語的“于是”不完全相同。
①放在句子開頭,表前后句的承接或因果關系,與現在的承接連詞或因果連詞相同。現代漢語也這樣用。如:于是秦王不懌,為一擊缻。
②放在謂語之前或謂語之后,“于是”屬介賓短語作狀語或補語。可根據“于”的不同用法,分別相當于“在這”“從這”等。如:吾祖死于是,吾父死于是。(在這職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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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
(1)介詞,引進動作行為涉及的對象,相當于“跟”“和”。如:秦伯說,與鄭人盟。
(2)連詞,表并列,相當于“和”。如:夫六國與秦皆諸侯。
(3)語氣助詞,通“歟”。如:無乃爾是過與?
(4)固定結構“孰與”“與……孰”,相當于“跟……相比,哪一個…”。如:吾與徐公孰美
4.則
(1)用作連詞,可表示多種關系。
①表示承接關系。一般用來連接兩個分句或緊縮復句中的前后兩層意思,表示兩件事情在時間上、事理上的緊密聯系。可譯為“就”“便”,或譯為“原來是”“已經是”。如:故木受繩則直,金就礪則利。
②表示假設關系。有的用在前一分句,引出假設的情況,相當于“假使”“如果”;有的用于后面的分句,表示假設或推斷的結果,相當于“那么”“就”。如: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恒亡。
③表示并列關系。這種用法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則”連用,每個“則”字都用在意思相對、結構相似的一個分句里,表示兩個(或兩個以上)分句之間是并列關系(不是表示兩個詞之間)。可譯為“就”,或不譯。如:位卑則足羞,官盛則近諛。
④表示轉折、讓步關系。表示意思有轉折時,“則”字用在后一分句,可譯為“可是”“卻”;表示姑且承認一件事,預備下句轉入正意時,“則”字用在前一分句,可譯為“雖然”“倒是”。如:于其身也,則恥師焉,惑矣。
(2)用作副詞。用在判斷句中,起強調和確認作用,可譯作“是”“就是”。如:此則岳陽樓之大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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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者
助詞,主要有兩種用法。一種是附在別的詞或短語之后,組成名詞性短語。如:將藏之于家,使來者讀之,悲予志焉。
“者”的另一種用法是放在一個詞或一組詞后邊,起提頓作用:先用“……者”提出要說明的事物,稍微停頓一下,然后說明或論斷。如:大閹之亂,縉紳而能不易其志者,四海之大,有幾人歟?
“者”有時放在時間詞之后,起語助作用,可不譯。如:今者項莊拔劍舞,其意常在沛公也。
“者”有時放在數詞后邊,可譯為“個”“樣”之類。如:此數者用兵之患也,而操皆冒行之。
6.之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①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如:作《師說》以貽之。(代人,作賓語。)
②指示代詞,表近指。可譯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如:均之二策。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①結構助詞,定語的標志。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如: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
②結構助詞,補語的標志。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如:古人之觀于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
③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宋何罪之有?(即宋有何罪)
④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如: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
⑤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如:頃之,煙炎張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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