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案例分析》復習題1


某監理單位承擔了國內某工程的施工監理任務,該工程由甲施工單位總包,經業主同意,甲施工單位選擇了乙施工單位作為分包單位。項目監理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l:監理工程師在審圖時發現,基礎工程的設計有部分內容不符合國家的工程 質量標準,因此,總監理工程師立即致函設計單位要求改正,設計單位研究后,口頭同意了總監理工程師的改正要求,總監理工程師隨即將更改的內容寫成監理指令通知甲施工單位執行。
事件2:在主體工程施工時,甲施工單位認為,變更部分主體設計可以使施工更方
便、質量更易得到保證,因而向監理工程師提出了設計變更的要求。
事件3: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發現乙施工單位分包的某部位存在質量隱患,因此,總監理工程師同時向甲、乙施工單位發出了整改通知。甲施工單位回函稱:乙施工單位分包的工程是經業主同意進行分包的,所以甲單位不承擔該部分工程的質量責任。
事件4:監理工程師在檢查時發現,甲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和報驗合格的材料有差異,若繼續施工,該部位將被隱蔽。因此,總監理工程師立即向甲施工單位下達了暫停施工的指令(因甲施工單位的工作對乙施工單位有影響,乙施工單位也被迫停工),同時,將該材料進行了有監理見證的抽檢。
【問題】
1.指出事件1中總監理工程師行為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2.針對事件2,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施工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要求?
3.事件3中,甲施工單位的答復是否妥當,為什么?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否正確,為
什么?
4.指出事件4中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暫停令是否妥當?程序上有無不妥之處?如有不妥,
請說明理由。
答案:
1.事件1中總監理工程師行為的不妥之處及理由。
(1)不妥之處:總監理工程師直接致函設計單位要求改正。(1分)
理由:監理單位未承擔設計監理任務,應向業主報告,由業主向設計單位提出更改要求。
(1分)
(2)不妥之處:總監理工程師在未取得設計變更文件之前簽發變更指令。(1分)
理由:總監理工程師無權代理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變更。(1分)
2.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變更要求進行審查,通過后報業主轉交設計單位,當變更涉及安全、環保等內容時,應經有關部門審定,取得設計變更文件后,總監理工程師應結合實際情況對變更費用和工期進行評估,總監理工程師就評估情況和業主、施工單位協調后簽發變更指令。(6分)
3.(1)甲施工單位的答復不妥。(1分)
理由: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導致]:程損害或給業主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2分)
(2)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不正確。(1分)
理由:總監理工程師應向甲施工單位發出整改通知,不應直接發給乙施工單位,因為乙施工單位和業主沒有合同關系。(2分)
4.(1)事件4中總監理工程師簽發暫停令妥當。(1分)
(2)程序上有不妥之處。(1分)
理由:監理工程師應在簽發暫停令后24 h內向業主報告。(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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