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監理工程師考點: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與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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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與區別
(一)合同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合同公證與鑒證,除另有規定外.①都實行自愿申請原則;②合同鑒證與公證的內容和范圍相同;③合同鑒證與公證的目的都是為了證明合同的合法性與真實性。
(二)合同公證與鑒證的區別
1.合同公證與鑒證的性質不同:①合同鑒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合同鑒證辦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為。而②合同公證則是司法行政管理機關領導下的公證機關依據《公證暫行條例》行使公證權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為。
2.合同公證與鑒證的效力不同:經過公證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經過鑒證的合同。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文書和事實,人民法院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公證證明的以外。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經過公證后,該文書還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而經過鑒證的合同則沒有這樣的效力.在訴訟中仍需要對合同進行質證,人民法院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例題(多選):經過公證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文書是( ).
A.追償債款的債權文書;
B.遺囑文書;
C.施工合同文書;
D.保險合同文書;
E.追償物品的債權文書。
答案:A.E。
3.法律效力的適用范圍不同:公證作為司法行政行為,按照國際慣例,在我國域內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而鑒證作為行政管理行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國國內。
例題(多選):公證與鑒證的相同點有( )。
A.原則相同;
B.目的相同;
C.性質相同;
D.適用范圍相同;
E.效力相同;
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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