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講義:要約與承諾


要約與承諾: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一)要約(在法律上承擔責任)
1.要約的概念和條件: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被要約人。要約應當具有以下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具體地講,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要約必須是對相對人發出的行為,必須由相對人承諾,雖然相對人的人數可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另外,要約必須具備合同的一般條款。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在法律上無須承擔責任。這種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不確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內容.也不含相對人同意后受其約束的表示。比如價目表的寄送、招標公告、商業廣告、招股說明書等,即是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是要約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二)承諾
1.承諾的概念和條件:承諾是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具有以下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非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是一種要約而非承諾。(2)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反對或者要約表明不得對要約內容作任何變更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以承諾的內容為準。(4)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出。超過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外.為新要約。
在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中,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的行為是承諾。
2.承諾的期限:承諾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視要約的方式而定。(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3.遲到的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的承諾.按照遲到的原因不同,《合同法》對承諾的有效性作出了不同的區分。(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否則該超期的承諾視為新要約,對要約人不具備法律效力。(2)非受要約人責任原因延誤到達的承諾。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期限。對于這種情況,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否則承諾有效。
4.承諾的撤回: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或者消滅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三)要約和承諾的生效
要約各承諾的生效在世界各國有三種規定,1、投郵主義;2、到達主義;3、了解主義。到達主義是要求要約、承諾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人收件人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通知送達給要約人時生效。
(四)合同的成立
1.不要式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如果法律法規、當事人對合同的形式、程序沒有特殊的要求,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要式合同的成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書的表現形式是多樣的.在很多情況下雙方簽字、蓋章只要具備其中的一項即可。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如果當事人希望通過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則必須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因為仲裁是以自愿為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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