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和原則
更新時間:2014-10-24 15: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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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考點: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和原則,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和原則
(一)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按照《合同法》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只要當事人有違約行為,即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還包括,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后,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再按照法律或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約定解決。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必須是違反了有效的合同或合同條款的有效部分。
(二)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則:《合同法》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是以補償性為原則的。補償性是指違約責任旨在彌補或者補償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對于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得的利益。但是,違約責任在有些情況下也具有懲罰性。如:合同約定了違約金,違約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于約定的違約金;約定了定金,違約行為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小于約定的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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