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重點:設計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更新時間:2014-09-18 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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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五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教材重點,設計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止,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設計合同的生效、變更和終止
1.設計合同采用[定金擔保],合同總價的[20%]為定金。
2.設計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并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3.發包人應在合同簽字后的[3日內]支付定金。
4.[設計人收到定金]為設計開工的標志。
5.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驗收工作]、[委托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完成施工安裝驗收]標志著設計人為合同項目的服務結束。
6.設計合同中,判定設計人是否延誤完成設計任務的期限是指[從設計人接到發包人支付的定金之日起,至交付全部設計文件之日止].
7.發包人、施工承包人、監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8.設計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要求變更部分委托的設計工作內容。由于設計人不具備相應的設計資質,發包人準備將這部分設計任務轉委托給另一設計人。設計合同范本針對此情況的規定包括[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并經設計人同意]、[設計人不對該部分的設計質量承擔責任].
9.發包人根據工程的實際需要確需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時,應當首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然后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過修改的設計文件應按[設計管理程序經有關部門審批后]使用。
10.發包人變更增加的設計內容專業性特點較強時,須經[原建設工程設計人]書面同意后,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此后,原設計人[不再對修改的部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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