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教材重點:違約責任
更新時間:2014-09-15 09: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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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四章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復習指導教材重點,違約責任,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違約責任
1.按規定,委托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監理人的經濟損失].
2.因監理人過失造成經濟損失,應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額[不應超出監理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3.某工程監理酬金總額45萬元,監理單位已經繳納的稅金為3萬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監理單位的責任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60萬元,依據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監理單位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為[42萬元
4.因總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監理中決策不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時,發包人應當要求[監理單位]賠償。
5.在[監理合同]內規定:當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賠要求不成立時,提出索賠的一方應補償由此所導致的對方各種費用支出。
6.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規定,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因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要負[監理失職]的責任。
7.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規定,承包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時限,監理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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