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教材重點: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更新時間:2014-09-09 09:12:25
來源:|0
瀏覽
收藏


監理工程師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摘要 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教材重點: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1.《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債權人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提前或部分履行].
3.合同變更后[原合同債消滅],[產生新的合同債].
4.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依據未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將標的物提存].
5.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暫時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6.[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7.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而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8.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撤銷權].
9.債權人由債務人不當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權發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10.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1.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均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其發生的費用均由[債務人]承擔。
1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3.債權人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l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編輯推薦:
編輯推薦
最新資訊
- 高效備考!2026年監理考點精講試聽課正式上線,專治“零基礎沒方向”“老考生卡瓶頸”!2025-09-17
- 免費下載!監理工程師考試各科目易錯知識點2025-09-17
- 2026年監理備考:歷年真題+新生備考大禮包,均可領取!2025-09-17
- 2026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試知識點:定金2025-09-05
- 2026監理工程師《理論法規》考試知識點:全過程工程咨詢實施策略2025-09-05
- 2026監理工程師《理論法規》考試知識點:工程總承包模式及其特點2025-08-29
- 必看避坑指南!監理工程師《目標控制》易錯點匯總2025-08-29
- 別再丟分!監理工程師《理論和法規》易錯點匯總2025-08-25
- 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易錯知識點大盤點,備考必備!2025-08-25
- 2026監理工程師《理論法規》考試知識點:工程總承包管理組織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