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教材重點: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更新時間:2014-09-04 0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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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教材重點:合同的形式和內容,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1.一般認為,合同的形式可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
2.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以合同形式的產生依據劃分,合同形式可分為[法定形式]、[約定形式].
4.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情形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當事人約定采用].
5.《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為原則的。
6.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定形式].
7.《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則的理由是:[合同本質對合同形式不作要求]、[市場經濟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國際公約要求不應對合同形式進行限制]、[電子技術對合同形式的影響].
8.合同的形式是當事人意思的[載體].
9.某施工合同,在施工任務完成后由于發包人拖欠工程款而發生糾紛,但雙方一直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應當認定該合同[已經成立].
10.合同自由的重要體現是[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
11.合同的首要條款是[標的].
12.施工合同中的數量主要體現的是[工程量的大小]
13.對于強制性的標準,當事人必須執行,合同約定的質量[不得低于該強制性標準].
14.在合同中,當事人沒有約定質量標準,如果沒有國家標準,則依[行業標準]執行;沒有行業標準,則依[地方標準]執行;沒有地方標準,壩0依[企業標準]執行。
15.建設工程中的質量標準大多是[強制性的質量標準].
16.確定合同當事人是否適當履行合同的依據是[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17.合同當事人希望通過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則必須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因為仲裁是以[自愿]為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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