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應為勘察人提供的工作條件
更新時間:2014-07-23 0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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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監理工程師考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問答題:發包人應為勘察人提供哪些現場的工作條件。
問題:發包人應為勘察人提供哪些現場的工作條件?
答:發包人應為勘察人的工作人員提供現場必要的生產、生活條件。可能包括:
(1)在勘察現場范圍內,不屬于委托勘察任務而又沒有資料、圖紙的地區(段),發包人應負責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資料、圖紙,或提供的資料圖紙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或造成經濟損失時,由發包人承擔民事責任。
(2)若勘察現場需要看守,特別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險現場作業時,發包人應派人負責安全保衛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危險作業的現場人員進行保健防護,并承擔費用。
(3)工程勘察前,屬于發包人負責提供的材料,應根據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計劃,按時提供各種材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并承擔費用和運到現場,派人與勘察人的人員一起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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