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知識點: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更新時間:2014-07-22 10: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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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考點: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產生,它的產生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設立目的和方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設立法人必須經過政府主管機關的批準或者核準登記。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它要求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必須與法人的經營范圍或者設立目的相適應,否則不能被批準設立或者核準登記。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法人相互區別的標志和法人進行活動時使用的代號。法人的組織機構是指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機構。法人的場所則是法人進行業務活動的所在地,也是確定法律管轄的依據。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必須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或者經費承擔在民事活動中的債務,在民事活動中給其他主體造成損失時能夠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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