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理論法規考點:建設工程主要管理制度


建設工程主要管理制度:
按照我國有關規定,在工程建設中,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招標投標制、建設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主要制度。這些制度共同構成了建設工程管理制度體系。
(一)項目法人責任制
為了建立投資約束機制,規范建設單位的行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即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負責的制度。
1.項目法人
國有單位經營性大中型建設工程必須在建設階段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項目法人的設立
(1)設立時間
新上項目在項目建議書被批準后,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的籌建工作。籌備組主要由項目投資方派代表組成。
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組建方案。否則,其可行性研究報告不予審批。項目可行性報告經批準后,正式成立項目法人,并按有關規定確保資金按時到位,同時及時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2)備案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公司章程須報國家計委備案,其他項目的公司章程按項目隸屬關系分別向有關部門、地方計委備案。
3.組織形式和職責
(1)組織形式
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國有控股或參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2)建設項目董事會職權
負責籌措建設資金;
審核上報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
審核上報年度投資計劃并落實年度資金;
提出項目開工報告;
研究解決建設工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負責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審定償還債務計劃和生產經營方針,并負責按時償還債務;
聘任或解聘項目總經理,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3)總經理職權
組織編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對項目工藝流程等提出意見,提交董事會審查;
組織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施工和材料設備采購招標工作,編制和確定招標方案、標底和評標標準,評選和確定投、中標單位;
4.項目法人責任制與建設工程監理制的關系
(1)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實行建設工程監理制的必要條件。
(2)建設工程監理制是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基本保障。
(二)工程招標投標制
我國《招標投標法》對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招標方式和程序、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三)建設工程監理制
1988年建設部發布的“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建設監理制度;《建筑法》也作了“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理制度”的規定。
(四)合同管理制
合同管理制的基本內容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材料設備采購和建設工程監理都要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都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違約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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