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


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
1.委托人的權利
(1)授予監理人的權限的權利。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監理人可對所監理的合同工程自主地采取各種措施進行監督、管理和協調。如果超越權限時,應首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發布有關指令。監理合同中授予監理人的權限,在執行過程中可隨時通過書面附加協議予以擴大或減小。
(2)對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選定權。委托人是建設資金的持有者和建筑產品的所有人,因此對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單位有選定權和訂立合同的簽字權。監理人在選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過程中僅有建議權而無決定權。
(3)委托監理工程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設計標準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認定權;工程設計變更有審批權。
(4)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控制權。
委托人對監理人履行合同的監督權利體現在:
①對監理合同轉讓和分包的監督。除了支付款的轉讓外,監理人不得將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規定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監理人所選擇的監理工作分包單位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認可。在沒有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前,監理人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②對監理人員的控制監督。監理人應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以保證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作范圍內的任務。當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須經委托人同意。
③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監理人有義務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監理報告,委托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其對重大問題提交專項報告,這些內容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委托人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理工作的執行情況。
2.監理人的權利。
監理合同中涉及到監理人權利的條款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監理人在委托合同中應享有的權利;另一類是監理人履行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的監理任務時可行使的權利。
(1)委托監理合同中賦予監理人的權利包括
①完成監理任務后獲得酬金的權利。監理人不僅可獲得完成合同內規定的正常監理任務酬金,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主、客觀條件的變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后,也有權按照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計算方法,得到額外工作的酬金。監理人在工作過程中作出了顯著成績,如由于監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獲得實際經濟利益,則應按照合同中規定的獎勵辦法,得到委托人給予的適當物質獎勵。獎勵辦法通常參照國家頒布的合理化建議獎勵辦法,寫明在專用條件相應的條款內。
②終止合同的權利。如果由于委托人違約嚴重拖欠應付監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監理人責任而使監理暫停的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監理人可按照終止合同規定程序,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監理人執行監理業務可以行使的權利
①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建設工程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
②對實施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實施項目的質量、工期和費用的監督控制權,主要表現為:對承包人報的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進行審批和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征得委托人同意,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進行檢驗;對施工進度進行檢查、監督,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實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誤期限的鑒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方定的工程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工程款的復核確認與否定權。未經監理人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③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④在業務緊急情況下,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盡管變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權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準時,也有權發布變更指令,但應盡快通知委托人。
⑤審核承包人索賠的權利。
(二)雙方的義務
1.委托人義務
(1)委托人應負責建設工程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工作,滿足開展監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條件。
(2)與監理人做好協調工作。委托人要授權一位熟悉建設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此人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3)為了不耽擱服務,委托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人以書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4)為監理人順利履行合同義務,做好協助工作。協助工作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監理機構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第三方,并在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在雙方議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監理服務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為監理人駐工地監理機構開展正常工作提供協助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信息服務、物質服務(免費)和人員服務3個方面。
委托人提供的監理設備由監理人自備,則應給監理人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的公式:
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2.監理人的義務
(1)監理人在履行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地工作,公正地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2)合同履行期間應按合同約定派駐足夠的人員從事監理工作。
(3)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監理人使用的設施和物品都屬于委托人的財產,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設施和剩余物品歸還委托人。
(5)非經委托人書面同意,監理人及其職員不應接受委托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有關的報酬,以保證監理行為的公正性。
(6)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7)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申明的秘密。
(8)負責合同的協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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