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理論法規考點:建設工程監理的性質
更新時間:2014-06-18 10: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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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考點:建設工程監理的性質,詳細內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復習備考過程中參考。
建設工程監理的性質:
1.服務性:建設工程監理具有服務性,是從它的業務性質方面定性的。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手段是規劃、控制、協調,主要任務是控制建設工程的投資、進度和質量,最終應當達到的基本目的是協助建設單位在計劃的目標內將成投入使用。在,監理人員利用自己的知識、技能和經驗、信息以及必要的試驗、檢測手段,為建設單位提供管理服務。工程監理企業不能完全取代建設單位的管理活動。它不具有工程建設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它只能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建設單位進行管理。
2.科學性:科學性是由建設工程監理要達到的基本目的決定的。主要表現在:工程監理企業應當由組織管理能力強、工程建設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領導;應當有足夠數量的、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應變能力的監理工程師組成的骨干隊伍;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制度;要有現代化的管理手段;要掌握先進的管理理論、方法和手段;要積累足夠的技術、經濟資料和數據;要有科學的工作態度和嚴謹的工作作風,要實事求是、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3.獨立性:《建筑法》明確指出,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工程監理企業按照“公正獨立、自主”原則開展監理工作。按照獨立性要求,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文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有關的建設工程合同等的規定實施監理;在委托監理的工程中,與承建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和其他利害關系;在開展工程監理的過程中,必須建立自己的組織,按照自己的工作計劃、程序、流程、方法、手段,根據自己的判斷,獨立地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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