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理工程師筆記:監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一節 監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一、施工許可證的申領---建設單位申請,應具備的條件
1、已辦理用地批準手續
2、已取得規劃許可證
3、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確定了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資金已落實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
1、領取之日內3個月內開工,不能按期開工應申請延期,兩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超過的自行廢止
2、中止施工的,1個月內報告。恢復施工前報告,滿1年的報發證機關核驗
三、工程建設參與單位資質要求
1、有錢
2、有人
3、有技術裝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建設工程發包:
1、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2、不得將應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工程肢解發包給幾個單位
3、承包人采購的,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商、供應商
五、建筑工程承包:在資質等級內
1、聯合體承包---資質就低原則、承擔連帶責任
2、禁止轉包---禁止肢解以分包名義轉包
3、分包---主體不得分包,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分包再分包
六、建設單位應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七、建設單位辦理審批手續的情形:
1、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店里、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臨時停水、電,中斷交通的
4、進行爆破作業的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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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
1、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總包負責、分包向總包負責,服從總包管理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安全生產防護---不得違章作業,有權獲得防護用品、提出批評、檢舉
4、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施工單位繳納,鼓勵危險作業職工辦理
5、裝修工程施工安全---委托原或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設計方案,否則不得施工
6、房屋拆除安全---具備安全條件的承包人,對安全負責
7、施工安全事故處理---承包人應采取緊急措施,向有關部門報告
九、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1、建設單位的---不得降低工程質量
2、勘察設計的---對勘察設計文件符合各項標準,并對質量負責、不得指定生產廠和供應商
3、施工單位的---不得偷工減料、擅自修改設計,材料等進行檢驗不合格不得使用。對質量缺陷應修復
十、招標:
1、公開招標---發布招標公告
2、邀請招標---3家以上
十一、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十二、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或澄清,應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 15 日前書面通知投標人,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十三、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到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0 日。
十四、投標文件:
1、內容---投標截止日前可以補充、修改、撤回
2、送達---過時不候,少于3個重新招標
3、聯合體---分別與招標人簽訂合同,承擔連帶責任
十五、開標:
1、由招標人主持
2、時間:與投標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3、地點:招標文件中預先約定的地點
4、檢查人:投標人或推選的代表,公證機構并公證
十六、評標:
1、評標委員會---5人以上單數,老師三分之二,不得與投標人又利害關系
2、投標文件的澄清或說明
3、評標保密與中標條件---最大限度滿足綜合評價標準,能滿足招標文件,經評審價格最低
十七、中標:
1、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將結果通知未中標的
2、發出中標通知書30日內簽訂合同,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3、確定中標人15日內,向有關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八、合同的形式:
1、書面---電報傳真等
2、口頭
3、其他---
十九、合同內容包括: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十、合同訂立必須經過
1、要約---承諾發出要約結束,達受時生效,到達受要約人前或同時可撤回。受要約人發出承諾前可撤銷,明示、并受要約人做了準備工作不可撤銷
2、承諾:到達生效,應在期限內發出,超過期限除要約人不接受,承諾有效。可在撤回通知之前或同時到達撤回承諾。否則視為新要約
二十、合同成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成立時間---簽字蓋章時
2、成立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
3、其他---已履行主要業務,對方接受的
二十一、格式條款:
1、提供者的義務---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2、無效---排除自己、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條款無效
3、解釋---不利于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與非格式不一致采用非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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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締約過失責任:
1、惡意磋商
2、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違背誠實信用
二十三、效力待定的合同:-----1個月內追認,否則視為無效
1、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與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二十四、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1、沒有、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足以相信的有效
2、無處分權處分他人財產后獲得處分權有效
二十五、無效合同:違法,損害第三人或公共利益的合同
二十六、可變更可撤銷合同:1年內可變更撤銷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二十七、無效合同和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或集體、第三人。
二十八、合同履行內容不明確
1、質量不明確----國家―行業―通常―符合合同
2、價款或報酬不明確---訂立合同時履行地
3、地點不明確---貨幣―接收方,不動產―不動產所在地,其他―履行一方地
4、期限不明確---隨時可以,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方式不明確---有利于實現合同的方式履行
6、費用的負擔不明確---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二十九、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
1、價格調整---懲罰違約者原則
2、代為履行---
3、提前履行---增加費用債務人負擔
4、部分履行---增加費用債務人承擔
三十、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可行使的情形: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抽逃資金
3、喪失信譽
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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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代位權: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請求行使范圍內的債權,費用債務人承擔
三十二、撤銷權:債務人放棄、轉移,低價轉讓的。知道日1年內行使或發生日起5年內。
三十三、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債務轉移---征得債權人同意
三十四、合同終止的情形:已履行,合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債務,債權、務同歸一人,其他
三十五、違約責任包括:
1、繼續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4、支付違約金
5、定金
三十六,合同爭議解決:和解―調解―或裁或訴。
三十七、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
1、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材料設備等進場實驗報告
4、有參建各方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保修書
三十八、質量保修書內應當明確保修范圍、期限、責任,自合格日期起計算
1、結構---合理年限
2、防水要求的---5年
3、安裝裝飾---2年
三十九、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合格起15日內向有關部門備案
四十、工程質量事故報告:24小時內向主管部門和有關報告,重大事故按等級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特別重大按國務院相關規定
四十一、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1、提供資料---毗鄰供水等資料,保證真實準確、完整、
2、禁止---壓縮合同工期,違反強制性標準,使用不合格的器具
3、安全施工措施費用---在概算內,申領施工許可證時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資料,15日內去備案
4、拆除工程發包與備案---拆除施工15日前去備案,內容包括(施工單位資質、毗鄰建筑說明、組織方案、堆放清除措施)
四十二、需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①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②土方開挖工程;③模板
工程;④起重吊裝工程;⑤腳手架工程;⑥拆除、爆破工程
四十三、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之日起3 0 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四十四、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死30―傷100―損失1億以上
2、重大事故---死10-30―傷50-100―損失5000萬以上
3、較大事故---死3―傷10―損失1000萬以上
4、一般事故---死3―傷10―損失1000萬以下
四十五、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 0 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 5 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 0 日內做出批復
四十六、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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