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理工程師監理概論筆記:建設工程監理概述


第一節 建設工程監理概述
一、 建設工程監理的涵義: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造價、進度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法定職責的服務活動。
二、 建設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是:監理單位
三、 工程監理實施的前提:
1、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監理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2、工程監理單位在委托監理的工程中擁有一定的管理權限,是業主授權的結果。
四、 建設工程監理的相關服務有:
1、勘察階段
2、設計階段
3、保修階段
五、 建設工程監理的基本職責:
1、三控兩管一協調
2、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
六、 建設工程監理的性質:
1、服務性---協助建設單位在計劃的目標內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2、科學性---基本任務決定的
3、獨立性---實施監理的基本前提
4、公平性---維護建設單位合法利益的同時不損害施工單位的合法利益
七、 必須實行強制監理的建筑工程有:
1、國家重點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3000萬以上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5萬m²以上
4、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八、 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1、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超越資質、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1-2倍罰款等
3、轉讓監理業務---25%--50%罰款
4、降低工程質量,將不合格當做合格簽字---50―100萬罰款等
5、與施工單位有厲害關系---5―10萬罰款等
6、未對施組審查,未及時暫停施工、未向主管部門報告、未按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10―30萬罰款等
九、 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
1、與監理單位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2、過錯造成質量事故---停止執業1―5―終身等
3、未執行強制性標準---停止執業0.3―1年―5年―終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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