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考試考點: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
更新時間:2014-01-07 13: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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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建設基本理論和相關法規》第一章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知識點匯總,已經整理更新,供廣大考友備考。
特別推薦:2014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論法規》第一章知識點匯總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
1.監理單位有下述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規定的行為之一,應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即責令限期改正;預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未進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監理單位審查簽字認可,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監理單位未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并書面報告建設單位。2)監理單位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沒有及時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3)施工單位拒絕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進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沒有及時將情況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項目的行業主管部門報告。4)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2.監理單位履行了《條例》的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監理規定的職責,施工單位未執行監理指令繼續施工或發生安全事故的,應依法追究監理單位以外的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3.要落實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理責任,應做好3方面工作:
1)健全監理單位安全監理責任制: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應對本企業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全面負責;總監理工程師要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責,并根據工程項目特點,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
2)完善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在健全審查核驗制度、檢查驗收制度和督促整改制度的基礎上,完善工地例會制度及資料歸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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