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建設工程監理有關的建設工程法律法規、規章


特別推薦:2014監理工程師考試《理論法規》第一章知識點匯總
1、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行政法規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建設工程 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實施條例。
3、部門規章
由國務院各部、委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頒發的建設方面的法規。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招標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并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發包單位將招標發包的建筑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五條 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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