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第八章考點:分包合同的索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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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的索賠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當分包商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論事件起因于業主或工程師的責任,還是承包商應承擔的義務,他都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并保持影響事件發生后的現場同期記錄。
1.應由業主承擔責任的索賠事件
分包商向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后,承包商應首先分析事件的起因和影響,并依據兩個合同判明責任。如果認為分包商的索賠要求合理,且原因屬于主合同約定應由業主承擔風險責任或行為責任的事件,要及時按照主合同規定的索賠程序,以承包商的名義就該事件向工程師遞交索賠報告。承包商應定期將該階段為此項索賠所采取的步驟和進展情況通報分包商。這類事件可能是:
(1)應由業主承擔風險的事件,如施工中遇到了不利的外界障礙、施工圖紙有錯誤等;
(2)業主的違約行為,如拖延支付工程款等;
(3)工程師的失職行為,如發布錯誤的指令、協調管理不力導致對分包工程施工的于擾等;
(4)執行工程師指令后對補償不滿意,如對變更工程的估價認為過少等。
當事件的影響僅使分包商受到損害時,承包商的行為屬于代為索賠。若承包商就同一事件也受到了損害,分包商的索賠就作為承包商索賠要求的一部分。索賠獲得批準順延的工期加到分包合同工期上去,得到支付的索賠款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轉交給分包商。
承包商處理這類分包商索賠時還應注意兩個基本原則:
一是從業主處獲得批準的索賠款為承包商就該索賠對分包商承擔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是分包商沒有按規定的程序及時提出索賠,導致承包商不能按總包合同規定的程序提出索賠不僅不承擔責任,而且為了減小事件影響使承包商為分包商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費用由分包商承擔。
2.應由承包商承擔責任的事件
此類索賠產生于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工程師不參與索賠的處理,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原因往往是由于承包商的違約行為或分包商執行承包商代表指令導致。分包商按規定程序提出索賠后,承包商代表要客觀地分析事件的起因和產生的實際損害,然后依據分包合同分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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