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第八章考點:業主應承擔的風險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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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應承擔的風險義務
1.合同條件規定的業主風險
屬于業主的風險包括:
(1)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2)工程所在國內發生的叛亂、革命、暴動或軍事政變、篡奪政權或內戰(在我國實施的工程均不采用此條款);
(3)不屬于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廢料輻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4)超音速或亞音速飛行物產生的壓力波;
(5)暴亂、騷亂或混亂,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員因執行合同而引起的行為;
(6)因業主在合同規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7)業主提供的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
(8)一個有經驗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前5種風險都是業主或承包商無法預測、防范和控制而保險公司又不承保的事件,損害后果又很嚴重,業主應對承包商受到的實際損失(不包括利潤損失)給予補償。
2.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
(1)不可預見物質條件的范圍。承包商施工過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條件、人為干擾、招標文件和圖紙均未說明的外界障礙物、污染物的影響、招標文件未提供或與提供資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質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
(2)承包商及時發出通知。遇到上述情況后,承包商遞交給工程師的通知中應具體描述該外界條件,并說明原因為什么承包商認為是不可預見的。發生這類情況后承包商應繼續實施工程,采用在此外界條件下合適的以及合理的措施,并且應該遵守工程師給予的任何指示。
(3)工程師與承包商進行協商并作出決定。判定原則是:
1)承包商在多大程度上對該外界條件不可預見。事件的原因可能屬于業主風險或有經驗的承包商應該合理預見,也可能雙方都應負有一定責任,工程師應合理劃分責任或責任限度。
2)不屬于承包商責任的事件影響程度,評定損害或損失的額度。
3)與業主和承包商協商或決定補償之前,還應審查是否在工程類似部分(如有時)上出現過其他外界條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時合理預見的物質條件更為有利的情況。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過此類更為有利的條件,工程師還應確定補償時對因此有利條件而應支付費用的扣除與承包商作出商定或決定,并且加入合同價格和支付證書中(作為扣除)。
4)但由于工程類似部分遇到的所有外界有利條件而作出對已支付工程款的調整結果不應導致合同價格的減少,即如果承包商不依據“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提出索賠時,不考慮類似情況下有利條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處,另外對有利部分的扣減不應超過對不利補償的金額。
3.其他不能合理預見的風險
這些情況可能包括:
(1)外幣支付部分由于匯率變化的影響。當合同內約定給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付款為某種外幣,或約定整個合同期內始終以基準日承包商報價所依據的投標匯率為不變匯率按約定百分比支付某種外幣時,匯率的實際變化對支付外幣的計算不產生影響。若合同內規定按支付日當天中央銀行公布的匯率為標準,則支付時需隨匯率的市場浮動進行換算。由于合同期內匯率的浮動變化是雙方簽約時無法預計的情況,不論采用何種方式,業主均應承擔匯率實際變化對工程總造價影響的風險,可能對其有利,也可能不利。
(2)法令、政策變化對工程成本的影響。如果基準日后由于法律、法令和政策變化引起承包商實際投入成本的增加,應由業主給予補償。若導致施工成本的減少,也由業主獲得其中的好處,如施工期內國家或地方對稅收的調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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