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章:建設單位相關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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