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六章考點: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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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驗收
1.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由[發包人]承擔。
2.竣工驗收分為[分項工程竣工驗收]、[整體工程竣工驗收].
3.竣工驗收時需滿足的條件: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進行自檢,確認工程質量符合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報告經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3)委托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對工程進行了質量評價,具有完整的監理資料,并提出工程質量評價報告。工程質量評價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審核簽字;4)勘察、設計單位對設計變更通知書進行了確認;5)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合格證及必要的進場試驗報告;7)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8)有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9)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全部整改完畢。
4.實行監理的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并遞交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
5.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發包人應在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28天內]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6.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應[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進行協調],待意見一致后,重新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7.發包人在工程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給發包人運行使用,[承包人不再承擔工程保管責任].
8.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同時,[從第29天起],發包人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9.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確認為[承包人的實際竣工日期].
10.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承包人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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