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六章考點: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
更新時間:2013-12-24 09: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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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第六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知識點匯總,已經整理更新,供廣大考友備考。
特別推薦:2014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第六章知識點匯總
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
1.工程師在施工過程中應采用[巡視]、[旁站]、[平行檢驗]等方式監督檢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藝和產品質量,對建筑產品的生產過程進行嚴格控制。
2.發包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應[支付由此增加的追加合同價款]、[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3.按規定,工程師應依據[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對承包人的工程質量進行檢查,達到或超過約定標準的[給予質量認可(不評定質量等級)];達不到要求時,則[予以拒收].
4.因發包人的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的工程應由[發包人承擔返工的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5.如果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6.經過工程檢查檢驗合格后的工程,又發現因承包人原因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賠償發包人的直接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7.施工過程中,工程師的檢查檢驗影響了承包人施工的正常進行,如檢查檢驗合格時,應由[發包人支付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
8.施工過程中,因工程師指令失誤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9.如果發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施工,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發包人]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
10.施工過程中,若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施工,應首先取得[工程師]認可,然后由[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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