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考點:承諾
更新時間:2013-12-18 12: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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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識點匯總,已經整理更新,供廣大考友備考。
特別推薦:2014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第二章知識點匯總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否則該超期的承諾視為新要約,對要約人不具備法律效力。
(2)非受要約人責任原因延誤到達的承諾。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期限。對于這種情況,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否則承諾有效。
承諾的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承諾人阻止或者消滅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的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諾的通知送達給要約人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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