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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考點:合同的轉讓

更新時間:2013-12-18 13:21:3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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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第二章合同法律制度知識點匯總,已經整理更新,供廣大考友備考。

特別推薦:2014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第二章知識點匯總

  合同的轉讓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后,該第三人取代原當事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合同的轉讓包括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兩種情況,當事人也可將權利義務一并轉讓。

  (一)債權轉讓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但下列情形債權不可以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且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除經受讓人同意。受讓人取得權利后,同時擁有與此權利相對應的從權利。若從權利與原債權人不可分割,則從權利不隨之轉讓。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同樣可以針對受讓人。

  (二)債務承擔

  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情況。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必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否則,這種轉移不發生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三)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由分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甲公司將與乙公司所簽合同中的義務轉讓給丙公司,依據《合同法》的規定(  )。

  A 合同主體不變仍為甲乙兩公司

  B.甲公司無需征得乙公司同意,但應通知對方

  C.丙公司可以對乙公司行使抗辯權

  D.丙公司承擔甲對乙公司合同有關的從債務履行責任

  E.丙公司直接對乙公司承擔合同義務

  答案: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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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章節問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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