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二章考點: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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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效
自合同簽字之日起生效。(即合同成立的時間與生效時間一致)
2.開始和完成
以專用條件中訂明的監理準備工作開始和完成時間。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商定延期時間時,完成時間相應順延。自合同生效時起至合同完成之間的時間為合同的有效期。
3.變更
任何一方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時,可對合同進行變更。
出現合同變更時,監理企業應該堅持要求修改合同,口頭協議或者臨時性交換函件等都是不可取的。在實際履行中,可以采取正式文件、信件協議或委托單等幾種方式對合同進行修改,如果變動范圍太大,也可重新制定一個合同取代原有合同。
4.延誤
如果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程量或持續時間,監理人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量應視為附加的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問應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酬金。
5.情況的改變
如果在監理合同簽訂后,出現了不應由監理人負責的情況,導致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任務時,監理人應立即通知委托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得不暫停執行某些監理任務,則該項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到這種情況不再持續。當恢復監理工作時,還應增加不超過42天的合理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酬金。
6.合同的暫停或終止
(1)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合同,監理人收到監理酬金尾款結清監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2)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者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3)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4)如果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內沒收到答復,可在第1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5)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或暫停監理業務期限已超過半年時,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內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2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監理人可終止合同,也可自行暫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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