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一章考點:留置與定金
更新時間:2013-12-17 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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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并享有處置該財產得到優先受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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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并享有處置該財產得到優先受償的權利。
注意:
(1)留置權以債權人合法占有對方財產為前提;并且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了履行期。
(2)由于留置是一種比較強烈的擔保方式,必須依法行使,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產生留置權。依《擔保法》規定,能夠留置的財產僅限于動產,且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權人才有可能實施留置。
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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