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第五章問答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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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計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和設計人各應履行哪些義務?
答:設計合同確定雙方履行義務的原則是,設計人按照發包人的項目建設意圖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委托項目的設計任務,并協助實現設計的預期目的,所有與設計有關的外部配合、協調工作屬于發包人的義務。因此雙方的義務分別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發包人的責任。
1)提供設計依據資料。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內約定時間,一次性或陸續向設計人提交設計的依據文件和相關資料以保證設計工作的順利進行,并對所提交基礎資料及文件的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
2)提供必要的現場工作條件。發包人有義務為設計人在現場工作期間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條件。
3) 外部協調工作。包括設計的階段成果(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設計)完成后,應由發包人組織鑒定和驗收,并負責向發包人的上級或有管理資質的設計審批部門完成報批手續;施工圖設計完成后,發包人應將施工圖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審查機構進行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等內容的審查。
4)其他相關工作。發包人委托設計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如果發包人委托設計人承擔合同約定委托范圍之外的服務工作,需另行支付費用。
5)保護設計人的知識產權。
6)遵循合理設計周期的規律。發包人不應嚴重背離合理設計周期的規律,強迫設計人不合理地縮短設計周期的時間。若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并簽訂提前交付設計文件的協議后,發包人應支付相應的趕工費。
(2)設計人的責任。
1)保證設計質量。
a.設計人應依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資料,在滿足國家規定的設計規范、規程、技術標準的基礎上,按合同規定的標準完成各階段的設計任務,并對提交的設計文件質量負責。
b. 在投資限額內,鼓勵設計人采用先進的設計思想和方案。但若設計文件中采用的新技術、新材料可能影響工程的質量或安全,而又沒有國家標準時,應當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論證,并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關部門組織的建設工程技術老師委員會審定后方可使用。
c.負責設計的建(構)筑物需注明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
d.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e.各設計階段設計文件審查會提出的修改意見,設計人應負責修正和完善。
f.對外商的設計資料進行審查。
2)配合施工的義務。
a.設計交底;
b.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如完成設計變更或解決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等;
c.參加工程驗收工作,包括重要部位的隱蔽工程驗收、試車驗收和竣工驗收;
d.保護發包人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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