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監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第二章問答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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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惡意磋商,是指一方沒有訂立合同的誠意,假借訂立合同與對方磋商而導致另一方遭受損失的行為。如甲施工企業知悉自己的競爭對手在協商與乙企業聯合投標,為了與對手競爭,遂與乙企業談判聯合投標事宜,在談判中故意拖延時間,使競爭對手失去與乙企業聯合的機會,之后宣布談判終止,致使乙企業遭受重大損害。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是指以涉及合同成立與否的事實予以隱瞞或者提供與事實不符的情況而引誘對方訂立合同的行為。如代理人隱瞞無權代理這一事實而與相對人進行磋商;施工企業不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而謊稱具有;沒有得到進(出)口許可而謊稱獲得;故意隱瞞標的物的瑕疵等等。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主要指當事人一方對附隨義務的違反,即違反了通知、保護、說明等義務。
(4) 違反締約中的保密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或者合同談判中知悉對方的商業秘密,如果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哪些情形之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8.合同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答:應當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辯權):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9.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答: (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違反合同的當事人不論是否承擔了賠償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違約責任,都必須根據對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夠履行的條件下,對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繼續履行。因為訂立合同的目的就是通過履行實現當事人的目的,從立法的角度,應當鼓勵和要求合同的實際履行。承擔賠償金或者違約金責任不能免除當事人的履約責任。
(2)采取補救措施。所謂的補救措施主要是指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所確定的,在當事人違反合同的事實發生后,為防止損失發生或者擴大,而由違反合同一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采取的修理、更換、重新制作、退貨、減少價格或者報酬等措施,以給權利人彌補或者挽回損失的責任形式。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形式,主要發生在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建設工程合同中,采取補救措施是施工單位承擔違約責任常用的方法。
(3) 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種方式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因為違約一般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賠償損失是守約者避免損失的有效方式。
(4)支付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額的賠償辦法。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不能同時采用。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則應當按照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5)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但是,這兩種違約責任不能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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