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第九章知識點3


工程監理單位責任和義務: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建設單位安全責任:
(1)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2)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3)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4)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5)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6)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2)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4)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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