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標準
共有部分的共有權
1.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做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道路、電梯、外墻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物業管理用房、公用設施、綠地、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權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的權利,還要依據物權法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建筑區劃管理規約的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權,還包括對共有部分共負義務。同樣,業主對共有部分如何承擔義務,也要依據物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建筑區劃管理規約的規定。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權,還包括對共有部分共負義務。同樣,業主對共有部分如何承擔義務,也要依據物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建筑區劃管理規約的規定。
由于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權利,又負有義務,有的業主就可能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對此,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例如,業主不得以不使用電梯為由,不交納電梯維修費用;在集中供暖的情況下,不得以冬季不在此居住為由,不交納暖氣費用。
2.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所有權歸屬。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的綠地、道路歸業主所有,不是說綠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權歸業主所有,而是說綠地、道路作為土地上的附著物歸業主所有。物業管理用房歸業主所有,與《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一致。《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3.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屬
在對我國房地產市場的實際作法和存在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通常做法,從易于操作,減少糾紛和保護業主利益的角度出發,《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對建筑區域內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歸屬作了如下規定:
(1)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3)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典型試題:
保證實施物業管理服務所需費用,酬金制要求業主按照( )的約定,先行向物業服務企業預付物業服務支出。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2013年度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3〕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2013年度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數據的統計分析,經與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部門協商,現將考試合格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格標準

二、請按照上述合格標準對各科目考試人員成績進行復核,經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進行數據核對后,按附表要求逐項填寫,于8月30日前送我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備案,備案數據作為發放資格證書的依據。
三、請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及時向社會公布考試合格標準,并抓緊做好資格證書發放及考試后期的各項工作。
附件:2013年度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情況統計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3年8月15日
查看更多:監理師考試頻道 2013年監理師考后試題分享交流 在職碩士課程
編輯推薦:
最新資訊
- 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合格分數是多少?一文告訴你答案2025-11-12
- 注冊監理工程師各科及格分數解析2025-10-28
- 注冊監理師合格線是多少?各科目需達滿分60%,成績4年滾動2025-10-11
- 監理工程師考試多少分及格?各科滿分及及格線對照表2025-09-30
- 一文說清:監理工程師考試多少分才算合格?2025-09-25
- 監理工程師多少分可以過?總分60%就夠了!2025-09-24
- 2025年全國監理工程師考試成績合格標準:試卷滿分的60%2025-07-23
- 2025年度監理各科合格成績2025-07-21
- 監理工程師成績合格線:試卷滿分的60%2025-07-20
- 25年度監理工程師考試成績合格標準2025-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