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考點及習題(七)


一、考試大綱的要求及分析
(一)考核點
1.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
2.建設工程招標方式和招標程序;
3.施工招標資格預審與評標;
4.施工合同的訂立;
5.施工準備階段的合同管理;
6.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
7.竣工驗收階段的合同管理;
8.索賠程序及監理工程師對索賠的管理。
主要涉及“合同管理”教材第二、三、四、六、九章的內容,以及較多的法律法規文件(《建筑法》、《合同法》)、《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基本上已引進到“合同管理”教材中了。
(二)新點、重點、難點
1.新點
新教材及新大綱中的內容與要求基本上與過去相同,只是引用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內容。2005年的考試大綱中新增了一個考核點即“施工準備階段的合同管理”。
2.重點
本課程歷年未出現突出的重點題,考試大綱要求的內容在考題中分配較均衡。相對而言,出現稍多的是:①索賠處理(4次,占50%);②招標方面(5次,占63%)(考核點二.2);③合同各方責任、權利、義務(3次)及合同實施管理(3次各占38%)。
3.2003年考題涉及本科目的有3個方面:
①合同的訂立、終止與爭議的解決;②合同各方責任、權利、義務;③招標管理(資格審查)。
2004年考題涉及的內容有:①合同訂立;②各方的責任、權利、義務;③合同實施管理;④招標管理;⑤索賠。
4.難點
本章難點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義務、責任、權利,內容雜不易記憶。另一難點是施工合同的訂立。
二、復習要點
(一)監理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考核點二.1)
1.主要參考《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條至第三十條,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四章第二節(雙方權利)、第三節(雙方義務、責任)。這部分合同條款較多(27條)。
通過工程實施中出現的情況,判斷是否符合合同對雙方義務、權利、責任的規定。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監理方的義務、權利、責任
委托人的義務、權利、責任
為便于學習掌握,可將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及教材有關內容歸納如下。
[監理方](1)義務:
①派駐足夠人員,報送組織機構、監理規劃;
②完成合同約定(專用條款)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按約定期報告;
③認真、勤奮工作,提供相應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④保密;
⑤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物品,用畢移交;
⑥負責合同協調;
⑦不參與與委托人利益沖突的活動;
⑧不接受合同以外的與監理工程有關的報酬。
(2)權利:
①有關事項和工程設計的建議權;
②對質量、工期、費用的監督控制權(組織設計、材料及施工質量檢驗權,工程款審核確認權);
③與有關單位組織協調主持權,重要事項報告委托人;
④施工合同雙方對對方的意見要求通過監理研究后,協商確定,以及調解爭議(第19條);
⑤指令權(開工、暫停、復工要變更)(征得委托人同意);
⑥選擇總承包人建議權,對分包人的認可權;
⑦審核索賠
⑧獲得酬金 對監理合同的權利(①~⑦為對業務的權利)。
⑨終止合同;
(3)責任:
①責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②履行責任期內約定的義務,因過失使委托人受到損失應賠償,累計總額≯監理報酬總額(稅金之外);
③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質量及完工時限不承擔責任,對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履行不承擔責任,對違反第5條(即上述義務③)應承擔賠償責任;
④向委托人索賠不成立時,由此引起委托人的費用,應給予補償。
[委托方](1)義務:
①支付監理預付款;
②協調外部關系,如委托監理方則應付酬;
信息(工程資料)
物質(用房、通訊、其他)
人員(如有需要,合同中約定)
③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對監理書面要求做出書面決定;
④提供一
(2)權利:
①授予監理權限,對總監認可權;
②選定工程承包人及訂立合同;
人員監控(更換、職責履行、
不法行為損失賠償)
履行合同監控;
③對工程設計的要求認定權,設計變更審批權;
④監督控制監理方履行合同一-
⑤審查監理工作月報及專項報告。
(3)責任:
①履行監理委托合同,違約承擔責任;
②非監理方原因使監理方因業務工作受損失可予補償;
③委托人索賠不成立時,應補償因之引起的監理方有關費用支出。
▲對以上內容,主要要求領會實質,能清晰劃清責任、權利、義務的歸屬。
(二)建設工程招標方式和招標程序(考核點二.2)
1.主要參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三章第一節,《招投標法》第二章,本考核點在歷年考題中曾先后出現3次(占43%)。出現的考核內容分別為:①招標方式和招標文件內容(1999年);②招標階段監理工作內容(實際與招標程序密切相關)(2001年);③招標管理(資格審查)(2003年),故也屬本章重點。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1)招標方式的類型、特點及其選擇――要能結合工程情況選擇適宜的招標方式。
(2)招標程序――要求熟悉招標程序的內容及實施順序,這部分可以和“招標管理”結合起來。監理工程師的招標管理工作大致可分為:①招標前的準備工作(編制招標文件、標底、招標廣告);②招標、投標階段工作;③評標、決標工作。要清楚有關各項工作的內容及目的、要求(例如,組織現場察勘的目的要求;標前會(澄清會)的目的、要求等)。
在招標程序中,根據招投標法,有幾個問題應注意:①我國招標方法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②邀請招標的被邀請者應不少于3個具備承擔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組織。③如選擇代理機構委托招標時,該機構應具備三個條件,即④有從事該業務的營業場所及資金;⑥有編制招標文件及組織評標的專業力量;⑥有符合條件的評標委員會人選老師庫(從事相同領域工作滿8年的高級職稱或專業水平者)。④招標人要修改、澄清招標文件須在投標截止日15天以前書面通知招標文件收受人。⑤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日至投標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招標文件的組成,各文件的目的、用途以及它們的解釋權的優先順序。
(三)施工招標的資格預審與評標(考核點二.3)
1.這部分內容主要參考“合同管理”教材第三章第四節和《招投標法》第三章、第四章有關內容。
在歷年考試中這部分內容出現過2次(占29%),其內在分別為:①無標底(綜合評分法)評標(2000年考題六);②招標管理(資格審查)(2003年,只考了一個資預審標準應當統一與否的概念,專考實質性內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1)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①法人資格及組織機構;②財務報表;③人員報表;④施工機械設備情況;⑤分包計劃;⑥近5年完成同類工程情況(工程經驗);⑦在建項目調查;⑧近2年涉及訴訟案件(資信);⑨其他。
(2)資格預審方法:
①應滿足的必要條件:營業執照、資質等級(對于聯合體投標應以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財務狀況(開戶銀行資信證明)、流動資金、分包計劃、履約情況。附加條件:視工程需要而定。
②加權打分量化審查:給出評價項目,評分標準(標準應統一,2003年題涉及),各項權重。
綜合評分=∑各項得分×各項權重
(3)開標的組織。
有標底評標
無標底評標
(4)評標的組織。
(5)評標方法①綜合(加標)評分法
②評標價方法:注意“評標價”只用于評標比較,報價優劣,不作為合同價的基礎.
(四)施工合同的訂立(考核點二.4)
1.本考核點內容主要參考《合同法》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節和第三章有關內容。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1)合同的形式原則,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要求是“不要式”原則,但建設工程合同通常規定采用書面形式。
(2)合同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法。
(3)合同的成立,要約與承諾。
(4)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的生效(生效的條件、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附條件和期限的合同生效(2003年考題二)。
(6)無效合同及其確認。
合同無效的情況:①以欺詐手段訂立;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⑤違反法律法規。
(7)合同的終止及爭議解決(“合同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七節;2003年考題二)。
注意:仲裁和訴訟在合同中只能選擇其中之一。
(五)施工準備階段的合同管理(2005年新考核點二.5)
1.本考核涉及的內容包括:施工圖紙(提供與責任)、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前的準備工作、開工、工程分包、工程預付款支付等問題。對這部分內容可參考“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三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0、11、38等條款,以及《監理規范》5.2、5.3、5.6等條款。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1)施工圖紙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三節一;《施工合同》范文一、4);
(2)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合同》范本三、10,《監理規范》5.6,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三節二);
(3)施工可準備工作(《監理規范》5.2,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三節三,《施工合同》范本二.5、6、7有關內容);
(4)開工(《施工合同范本》三.11,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三節四.);
(5)工程分包(《施工合同》范本十一.38,《建筑法》第24、28、29條,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三節五.);
(6)工程預付款支付(《施工合同》范本六.24,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三節六.)。
(六)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考核點二.6)
1.本考核點涉及內容極為廣泛,也是本章難點。它既涉及施工中質量、進度、投資監督控制的合同管理(檢驗、支付、工程延期),也涉及工程變更、索賠,還會涉及到合同各方的義務、權利、責任以及風險的分擔等問題。對這部分主要應掌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條款(3~11各條),并參考“合同管理”教材第六章第四節,以及《監理規范》第5條、第6條(5.5,5.6,6.2,6.4)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1)對材料、設備及施工質量的控制與監督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及七有關條款)。
(2)隱蔽工程檢驗與重新檢驗的處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第17、18章;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2003年考題)。
(3)施工進度的控制、暫停施工、工期延長的處理與確認、提前峻工的要求等(《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1l~13)。
(4)工程計量及工程款的支付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六、第23~26條),竣工結算(《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第32~33條)。
(5)工程變更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八、第29~31條;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
(6)索賠管理(在本章單列為考核點二.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十、第36條)。
(7)施工環境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
(8)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管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9條;合同教材第六章第四節)。
(9)合同爭議的解決(合同教材第二章第七節)。
(10)分包的管理(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三節)。
3.以上各項涉及的內容與其他相關教材(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等教材)均有一定聯系,在其他相關教材中也有體現。但也互有區別。合同管理教材有關這些方面的內容,主要是從合同管理角度進行介紹。主要涉及到上述各項業務的管理操作程序、責權劃分、時限要求等。而“三控制”教材則進一步解決處理上的具體化、數量化的問題,也就是說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應掌握:
①程序有效性――處理各項業務(如工程延期、工程款支付、工程變更、索賠等)都要按一定的規定程序進行,任何人不得違反,也就是體現在操作上、處理上的“操作程序化”,按規定程序操作才有效。
②時限有效性――在執行任何程序中,都有一定的時間要求,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執行才有效,超過規定的時限就無效,或得到相反的結果。
③書面的有效性――監理工程師一切指令、要求以及承包人的要求、申請等都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表達才有效,如緊急情況來不及,也可以口頭的方式提出,但必須在一定時限內進行書面確認。
4.執行合同中的有關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和時限。
由于這部分內容龐雜,時間規定(時限)又五花八門,比較難掌握。為了幫助學者易于掌握有關內容,特將一些主要的合同管理程序和時間限制的規定歸納概括如下,供讀者復習時參考(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為依據)。
(1)時限為7天的工作程序。
①申請延期開工的程序:
?當承包方擬提示延期開工的要求時――應在合同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書面提出,工程師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書面答復,過時限不答復即為承認其要求。
?若因發包人原因要求延期開工――工程師書面通知。造成的承包方損失,發包人賠償。
②支付預付款的時限及程序
發包人支付預付款的時限――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前7天。
?超過時限不付,承包方在規定預付款時間7天后要求支付。
?發包方如仍不支付――承包方在7天后可停止施工,發包人承擔責任。
③工程量計量程序(圖2):
?承包方按合同約定時間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
?工程師收到后7天內核實計量――超過7天不核實計量,自第8天起以承包方計量為準。
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方――如不通知,工程師核實計量無效
?承包方收到通知后參加工程師的核實計量――如不參加,則以工程量的核實計量結果為準。
(2)時限為14天的工作程序。
①非承包方原因的工期延誤要求工期延長的程序
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調價
?可以調價的原因――法律法規要求、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造價管理部門公布。一周內停水、電、氣累計超過8小時。
?事件發生后14天內承包方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并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收到后14天內予以確定并提出修改意見。
?14天內不予答復視為同意該項調整。
③工程款支付的程序(按工程計量程序)
?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后,工程師開具支付證書。
?收到支付證書后14天內,發包方支付工程款。
?逾期未支付,承包方可發出通知要求付款。
?發包方仍未支付,應協商延付。
?協商不成功――從開具支付證書后第15天起計入貸款利息。
如導致無法施工,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停止施工56天后仍不支付,承包方有權解除合同。
④工程變更程序(圖6):
?發包方在工程設計變更前14天內書面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的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的價款報告。(如逾期未提出變更價款報告,視為該變更不涉及價款變更。)
?工程師收到變更價款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如無正當理由不確定――自收到變更價款日14天后即認為變更價款已被確認)。
?引起索賠的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承包方向工程師提交索賠意向通知。
?意向書發生后的28天內,承包方提交詳細的索賠報告和資料。
?工程師收到索賠報告和資料后的28天內應給予答復或提示意見。
如逾期未予答復或提示意見,視為該索賠已被認可。
?若索賠事件延續進行,承包方應階段性發生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的28天內,提交最終索賠報告及資料。
?工程師收到最終報告后28天內做出答復,否則認為該索賠已被認可。
②竣工驗收程序(圖8):
?工程具備驗收條件,承包人按規定向承包人提示竣工驗收報告及資料。
?發包方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
?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
?在28天內不組織驗收,自第29天起發包人承擔工程保管及意外責任。
在竣工驗收后14天內不給予認可或提出意見,則視為已認可竣工報告。
(4)48小時及24小時的時限。
①隱蔽工程驗收及中間驗收(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承包方在驗收前48小時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如不能屆時驗收,應提前24小時書面通知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
小時)。
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簽字即視為已認可。
②單機無負荷試車:
承包方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工程師。
工程師如不能屆時參加,應于24小時前書面提出延期要求(延期≯48小時)。
工程師既不提出延期,又不參加試車――視為認可試車合格。
試車合格后24小時內不簽字,視為已認可。
③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
?通常指令應采取書面形式交承包方項目經理,項目經理于回執上簽字后生效。
?口頭指令發出后應在48小時內做書面確認。
?如不能及時書面確認,承包方可在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的要求。工程師收到書面確認的要求后48小時內不答復,即視為口頭指令已確認。
?若承包方認為指令不合理――收到指令24小時內提出要求修改的報告,工程師收到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決定,書面通知承包方。
④不可抗力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與修復的費用報告及資料。如不可抗力持續發生,承包人每7天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結束后14天內,承包方向工程師提交報告。
⑤發現地下文物及障礙:
?發現文物,承包方4小時內通知工程師一工程師收到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文物部門(發包人承擔費用及工期損失)。
?發現地下障礙物――承包方8小時內通知工程師并提出處理方案,工程師收到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意見),發包人承擔費用及工期損失。
六)竣工驗收階段的合同管理(考核點二.6)
1.主要參考合同教材第六章第五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1)竣工前的試車組織與雙方責任。
(2)竣工驗收應滿足的條件。
(3)竣工驗收程序及責任。
(4)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保修期及保修責任。
(5)竣工結算(見前節竣工結算程序)。
在上述5項內容中,(2)、(3)相對來說是重點。
(七)索賠程序及監理工程師對索賠的管理(考核點二.7)
1.本考核點是“合同管理”部分在“案例分析”考試中的重點,在歷年考試中曾出現4次,占50%(1997、1998、2002、2003年)。這部分內容可參考合同教材第九章第二節、第三節及《監理規范》6.3條款。
2.考核可能涉及的主要內容:
(1)承包方索賠的程序(見考核點二.5或(五))(重點)。
(2)工程師索賠管理的原則,索賠管理任務。
(3)確定索賠成立的原則,對索賠的審查,審核索賠取費的合理性。
(4)索賠有關的申請表,審批表的表式類型(參考《監理規范》(附錄))。
本考核點與投資控制及進度控制中涉及的索賠問題在考試中常常結合起來,3門課程從不同角度展開對索賠管理方面的內容論述。合同管理課程側重于索賠管理程序、原則,索賠成立的條件、事件,損失責任判斷與分析,風險承擔原則等方面,其他2門課程側重于較具體的索賠額的計算及計算標準和原則。三者相輔相成。
案例九
【背景資料】
某鋼筋混凝土框架式8層商業大廈工程項目,業主甲分別與監理單位乙和施工單位丙簽訂了施工階段委托監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在委托監理合同中對于業主(甲方)和監理單位(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的某些規定如下:
1.乙方在監理工作中應維護甲方的利益。
2.施工期間的任何設計變更必須經過乙方審查、認可并發布變更令方為有效并付諸實施。
3.乙方應在甲方的授權范圍內對委托的工程項目實施施工監理。
4.乙方發現工程設計中的錯誤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的要求時,有權要求設計單位更改。
5.乙方監理僅對本工程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督控制;進度控制和費用控制任務由甲方行使。
6.乙方有審核批準索賠權。
7.乙方對工程進度款支付有審核簽認權;甲方有獨立于乙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權。
8.在合同責任期內,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職責認真服務,或甲方違背對乙方的責任時,均應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9.由于甲方嚴重違約及非乙方責任而使監理工作停止半年以上的情況下,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10.甲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乙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11.在施工期間工地每發生一起人員重傷事故,乙方應受罰款1萬元;發生一起死亡事故受罰2萬元;發生一起質量事故,乙方應付給甲方相當于質量事故經濟損失5%的罰款。
12.乙方有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等指令的權利。
[問題]
以上各條中有無不妥之處?怎樣才是正確的?
[知識要點】
本題主要涉及監理合同中有關當事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方面條款的合理性。
[解題思路]
可根據《監理規范》、《監理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教材第四章第二節(雙方權利)、第三節(雙方義務、-違約責任)的有關內容,對題設各條款逐項檢查、對比、分析,判斷是否不妥并對不妥的條款加以修正。在檢查分析各條款時,注意從監理的委托(授權)服務的性質以及監理原則出發考慮。
[參考答案]
1.不妥,正確的應當是:乙方在監理工作中應當公正地維護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
2.小妥,正確的應當是: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在業主,任何設計變更須經乙方審查并報業主審查、批準、同意后,再由乙方發布變更令,實施變更。
3.正確。
4.不妥。正確的應當是:乙方發現設計錯誤或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時,應報告甲方,要求設計單位改正并向甲方提供報告。
5.不妥。因為三大控制目標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監理規范》1.0.3也規定應對三目標進行全面控制與管理。正確的應當是:監理單位有實施工程項目質量、進度和費用三方面的監督控制權。
6.不妥,乙方僅有索賠審核權及建議權而無批準權。正確的應當是:乙方有審核索賠權,除非有專門約定外,索賠的批準、確認應通過甲方。
7.不妥,正確的應當是:在工程承包合同議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乙方對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有審核簽認權;未經乙方簽字確認,甲方不得支付工程款。
8.正確。
9.正確。
10.正確。
11.不妥,正確的應當是:因乙方的過失而造成經濟損失,乙方應向甲方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出監理酬金總額(扣除稅金)。
12.不妥,正確的應當是: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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