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合同管理考試指南: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
了解部分:
一、合同的類別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合同作不同的分類。
(一)《合同法》的基本分類
《合同法》分則部分將合同分為15類: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二)其他分類
1.計劃與非計劃合同
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5.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三)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以分為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是包括公證、審批、登記等形式。
二、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屬于先合同義務)。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 【因未錯失】
1.締約一方受有損失
2.締約當事人有過錯
3.合同尚未成立
4.締約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該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二)承擔締約過失的情形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違反締約中的保密義務
監理熟悉部分:
三、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無效合同的確認
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機構均無權認定合同無效。
(三)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
2.賠償損失(按過錯的大小賠償損失)
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四)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不同于無效合同:
① 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② 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其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五)合同撤銷權的消滅
法律對撤銷權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七)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與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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