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履行監理的安全責任(八)


監理及施工單位對安全隱患和事故的處理(二)
1、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的處理: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建質[2007]257號)的規定要求處理。作為監理單位,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當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專職(兼職)安全監理人員應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了解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對于等級以上的事故(指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建設部257號文規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的事故),監理機構應要求事故發生單位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對于未達等級的事故(無死亡、重傷,直接經濟損失小),監理機構也應采取積極態度,會同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責令施工單位嚴肅調查處理,要求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使相關人員受到教育或懲罰。事態較為嚴重或事故有擴大的可能,監理應及時下發«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暫停全部或局部施工。(2)監理機構應積極協助、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應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排除險情、搶救傷員、防止事態擴大,做好現場保護和證據保全工作。根據事故調查處理需要,提供相關合同、圖紙、會議紀要、監理指令、監理日記等資料。如有必要,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寫出監理機構關于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3)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監理應做好維權和舉證工作,防止監理機構和人員無過錯或只有輕微過錯而被擴大追究了安全責任。監理機構應具有維權意識,注意自身保護,必要時要進行申訴并舉證。
2、 監理舉證的內容一般應包括如下方面:
(1) 反映監理依據合法性的證據。證明監理機構是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合同、設計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范進行監理的。
(2) 反映監理工作的程序、方法合法性、規范性的證據。證明監理的具體工作、具體做法是符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是符合行業慣例和職業標準的。
(3) 反映監理進行工程協調和處理問題其后果合理性的證據。例如,監理機構在工作過程中沒有或基本沒有錯誤指令;發現質量問題、安全問題(如安全隱患)進行了合理的處置;監理的工作情況和實際工作成效等。
(4) 針對所追究的事故責任,要提出有可信證據的事故原因分析報告。監理機構注意收集、保存好可信證據,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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