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監理工程師考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二)
更新時間:2012-11-20 1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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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及分類
1、 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2、 要約應當具有一下條件:內容具體明確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 價目表的寄送、招標公告、商業廣告、招股說明書等,即是要約邀請。
4、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撤銷是指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
5、 合同生效需要具備的條件有:(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6、 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無代理權人訂立的合同3、表見代理人訂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的合同5、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7、 無效合同:(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8、 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回財產2、賠償損失3、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3、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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